晉中市雲竹湖保護條例

《晉中市雲竹湖保護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2年12月9日,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批准《晉中市雲竹湖保護條例》的決定。

條例全文
晉中市雲竹湖保護條例
(2022年10月21日晉中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2年12月9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雲竹湖生態環境,促進雲竹湖資源科學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雲竹湖的保護修復、開發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雲竹湖保護範圍,是指本行政區域內雲竹水庫匯水流域以及壩下五公里範圍。
雲竹湖實行分區保護,分為核心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雲竹水庫管理範圍內的區域為核心保護區,核心保護區以外的區域為一般保護區。
核心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三條雲竹湖保護遵循生態為本、保護優先、統一規劃、科學修復、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市、榆社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雲竹湖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雲竹湖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護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雲竹湖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雲竹湖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雲竹湖保護範圍內水資源保護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榆社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雲竹湖保護範圍內水資源保護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雲竹湖保護範圍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榆社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文化和旅遊、交通運輸、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雲竹湖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雲竹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雲竹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應當與相關規劃相銜接。
市、榆社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云竹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調整產業結構和布局,合理開發利用雲竹湖的生態功能和景觀功能,支持水資源與能源可持續發展。
第七條雲竹湖保護實行河湖長制,河湖長依法履行職責,負責雲竹湖保護相關工作。
第八條市、榆社縣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多元化投資機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雲竹湖保護的建設和運營。
第九條雲竹湖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不得影響水工程安全和運行管理,不得損害河流、湖泊、濕地的生態環境。
在雲竹湖保護範圍內從事建設活動造成生態破壞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生態恢復治理責任。
第十條雲竹湖一般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水庫、河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
(二)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擅自設定排污口;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建築垃圾、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五)在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六)擅自引進、釋放、丟棄外來物種;
(七)燒荒、毀林、毀草;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雲竹湖核心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本條例第十條禁止的行為;
(二)填湖、圍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庫庫容的行為;
(三)新建、改建、擴建與水工程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四)擅自取水或者違反取水許可規定取水;
(五)畜禽養殖或者在湖面採用網箱高密度養殖和投放飼料、肥料、藥物等肥水養殖方式養殖魚類與其他水生生物;
(六)游泳、垂釣、擅自捕撈;
(七)在湖面從事餐飲、住宿等經營行為。
第十二條雲竹湖保護範圍內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洪水影響評價、水資源論證、環境影響評價,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雲竹湖保護範圍內開發利用項目的建設、運營應當符合規劃以及水資源調度、防洪調度、水庫除險加固等規定,不得對水利工程設施、水庫防洪安全、河湖水域岸線、水土保持等造成不利影響。
第十三條榆社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雲竹湖保護範圍內水質、水量監測。
雲竹水庫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水庫安全運行管理,發現湖水水質異常時,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並配合治理。
第十四條榆社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雲竹湖核心保護區以及周邊農村污水收集管網和戶廁改造,實行雨污分流。
榆社縣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以戶分類、村莊收集、鄉鎮轉運、統一處理的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
第十五條雲竹湖保護範圍內從事餐飲、康養、旅遊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採取大氣、水、噪聲、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措施。
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污水排入污水收集管網集中處理,將生活垃圾等固體廢物分類投放至指定收集點集中處置。
第十六條依法批准入湖的機動船舶應當配有防滲漏、防外溢設備,防止油污入湖。推廣使用清潔能源動力的船舶。
用於遊覽觀光和服務保障的車輛應當使用清潔能源。
第十七條榆社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生態護岸防護、塌岸防治等措施,保護修復雲竹湖生態岸線。
第十八條市、榆社縣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生態防護林和水源涵養林,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榆社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年度水土流失治理計畫,加強對水土保持重點工程的建設管理,明確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
第十九條榆社縣人民政府應當對雲竹湖上游實施清潔小流域建設,採取清淤疏浚、退耕還灘還濕等措施對雲竹湖上游石盤河河道、清秀河河道進行生態修復綜合治理。
第二十條榆社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清秀河入湖口濕地、石盤河入湖口濕地、蒼竹溝濕地、向陽濕地等濕地保護,構建景觀、科普與水質淨化於一體的多功能濕地生態系統。
第二十一條榆社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雲竹湖水生生物資源進行調查與監測,建立水生生物資源資料庫,通過淨水漁業、增殖放流、湖濱帶建設、水鳥栖息地構建等措施,加強雲竹湖水域生物多樣性保護。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榆社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一)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建築垃圾、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二)在清秀河、石盤河河道管理範圍內以及雲竹湖設計洪水位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引進外來物種的,由市、榆社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沒收引進的外來物種,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的,由市、榆社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捕回、找回釋放或者丟棄的外來物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市、榆社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雲竹湖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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