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縣第三季度防範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於8月3日召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昭平縣第三季度防範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
- 舉辦時間:8月3日
昭平縣第三季度防範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於8月3日召開。
昭平縣第三季度防範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於8月3日召開。8月3日,我縣召開第三季度防範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會議全面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自治區彭清華、陳武等領導關於安全生產的指示精神和全國、全區、全市安全...
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標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6年十項重大工作責任分工方案》,制定本方案。一、總體要求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嚴格...
(十二)每個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由政府正職領導人或者其委託的分管領導人召集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防範重特大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並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
富陽區三季度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工作會議是富陽區人民政府組織召開的工作會議,區委常委、副區長方仁臻參加會議。8月6日下午,全區三季度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工作會議召開,總結上半年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下半年相關工作。今年以來,富陽共...
(三)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範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部門正職負責人召集,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部門防範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四)制定本部門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經主要領導簽署後,報本級和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河北省水利廳標本兼治防範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實施方案》是2016年11月28日省水利廳發布的檔案。中文名 河北省水利廳標本兼治防範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實施方案 頒布時間 2016年11月28日 發布單位 河北省水利廳 性質 檔案 文號 冀...
第四條 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 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一)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範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由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主要領導人委託政府...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個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範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主要領導人委託政府分管領導人召集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防範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並...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範重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安全生產情況,制定、落實防範重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對策,每半年向上級政府專題報告一次安全工作情況。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領導工作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委託政府分管領導人每季度至少主持召開一次防範安全事故工作會議,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委託政府分管...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第四條 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範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其委託的政府分管領導人召集有關部門...
設區市以下人民政府應當每個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範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其委託和分管領導人召集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防範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並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範...
第五條 盟市、旗縣、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政府部門實行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並作為考核領導政績的重要依據。第六條 盟市、旗縣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個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範重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防範...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個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範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主要領導人委託政府分管領導人召集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防範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並形成紀要,明確...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個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範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主要領導人委託政府分管領導人召集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防範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並形成紀要,...
第五條設區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每兩個月至少召開一次防範重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主要領導人委託政府分管領導人召集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防範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第五條 設區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每兩個月至少召開一次防範重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主要領導人委託政府分管領導人召集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防範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