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縣民政局

星子縣民政局

星子縣民政局牽頭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農村困難民眾住房救助,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負責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2016年5月30日,撤銷星子縣,設立縣級廬山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星子縣民政局
  • 所屬部門:星子縣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星子縣
  • 地址:星子縣秀峰大道166號
  • 機構狀態:已撤銷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公室,救災救濟股,優撫安置股,辦事指南,

主要職責

(一)在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草擬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貫徹落實優撫政策,申報褒揚烈士,負責傷殘的退役軍人殘級評定和傷殘器械的配置,指導參戰參試人員身份認定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星子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安置政策和計畫組織實施。
(五)按規定做好全縣軍隊離休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
(六)擬訂全縣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和發布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星子縣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七)
(八)貫徹落實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星子縣民政局
(九)擬訂全縣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縣、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申報工作;組織實施鄉(鎮)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申報。
(十)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標準和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按職責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一)擬訂全縣婚姻管理、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政策和規定,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收養、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掛區劃地名股牌子)。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組織擬定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負責局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組織協調民政理論研究和宣傳調研活動;組織全縣民政系統目標管理的實施與考核評比工作;負責督查、督辦工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和政務公開工作;承辦局機關公文運轉、財務審計、統計報表、檔案管理、辦公自動化、機要保密、安全保衛、後勤保障和計畫生育工作;承擔局機關相關規章制度和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局系統綜治維穩、信訪和安全檢查工作;負責協調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擬訂全縣行政區劃、地名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辦法,承辦縣、鄉(鎮)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申報工作,組織實施鄉(鎮)邊界線的勘定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維護和管理工作;承辦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處,提出仲裁建議;承辦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轄區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縣城區主要道路(含廣場、公園、橋樑、大型建築物等)名稱的命名、更名的申報;負責設定和管理地名標誌,推行標準地名的使用;負責全縣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定、收集、整理和鑑定地名檔案

救災救濟股

(掛民間組織管理股牌子)。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研究提出抗災、救災救濟的工作方案;負責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管理、分配並監督使用救災款物;指導災區重建和生產自救;組織實施農村困難民眾住房救助;承辦國內外救災捐贈款物的接受、分配、管理和監督工作;組織、指導全縣經常性社會捐贈工作;研究制定全縣減災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規劃,組織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減災救災活動;指導協調各鄉(鎮、場、處)和有關部門開展減災工作,推進減災國內交流與合作;負責全縣減災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減災救災信息交流與合作、技術支持、救災捐贈和救災物資儲備管理等;指導和監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承擔市民政局委託管理的全省性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性社團、民辦非企業的年檢工作,並按照管轄許可權進行執法監察;承擔民間組織檔案管理、信息管理工作;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標準和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行業管理和社會辦福利機構的執業資格認定及年檢工作,並協調落實社會福利企業政策;負責社會福利企業與境外合資、合作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報批工作;指導有關福利機構對“三無”對象和棄嬰的收養工作;落實孤寡老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的保護工作;主管全縣福利彩票發行工作,負責全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工作;承擔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評審的日常工作;指導和推動社會化養老工作,管理監督老年基金;指導制定全縣慈善救助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場、處)開展慈善救助工作,監督慈善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優撫安置股

(掛社會事務股牌子)。貫徹落實撫恤、優待工作政策法規,指導各類優撫對象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的優待、撫恤、補助、醫療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承辦殘疾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殘疾等級評定、調整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革命烈士褒揚和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協助處理部分軍隊退役人員信訪突出問題;開展“雙擁模範縣”創建工作;研究提出全縣雙擁工作規劃和計畫,指導基層雙擁服務組織開展軍民共建活動;協調處理軍地關係中的問題;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全縣退伍義務兵、復員(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研究提出復員退伍軍人安置的有關意見;負責縣級退伍安置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導退役士兵的自主創業和職業技能培訓工作;負責協調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督促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落實;承擔縣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全縣殯葬管理工作,制訂全縣殯葬事業發展長遠和近期目標,規劃殯葬服務設施的整體布局;指導和監督全縣實施國家有關殯葬管理法律、法規,推進殯葬改革,倡導文明喪葬習俗工作;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對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負責全縣收養登記和管理工作;指導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宣傳婚姻法規;貫徹落實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有關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依法指導村(民)自治示範活動和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推行村(居)務公開,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的培訓工作;指導全縣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推進社區建設工作;研究提出全縣城鄉社區建設工作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組織指導城鄉社區幹部的培訓工作,監督社區建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承擔縣城鄉社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辦事指南

農村低保申辦指南
辦理機構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受理申請和審核,村民小組負責評議,村級負責複評,縣(市、區)民政局負責審批。
申辦條件
1.戶籍條件。申請者必須是持有當地常住農業戶口農村居民。
2.家庭收入條件。申請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於其戶籍所在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3.家庭生活狀況條件。申請者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申辦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2.相關人員的結婚證、離婚證、殘疾證、學生證(入學通知書)、疾病證明、養老金領取憑證;
3.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4.贍養或扶養(撫養)人收入證明及給付贍(扶、撫)養費證明;
5.當地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申辦程式
在個人申請的基礎上,按照“三查、三評、三公示”的程式辦理。
(一)個人申請。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通過村民委員會向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民政機構提出申請。
(二)村委會核查、評議、公示。
1、鄉(鎮)民政機構委託村民委員會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核實,並由調查人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
2、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必要時可召開村民小組會議進行評議),對申請人的家庭生活狀況和核查情況進行民主評議;
3、將申請人家庭情況和評議情況在村務公開欄公示5天以上。對無異議的,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並簽署意見,連同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家庭收入狀況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上報鄉(鎮)。對經評議或公示後複審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本人,並告知原因。
(三)鄉(鎮)調查、評議、公示。
1、鄉(鎮)民政機構在收到材料後,採取鄰里走訪和對村委會上報的家庭收入調查表進行核算等辦法,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有關情況的調查核實工作,並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簽署調查意見;
2、召開評議小組會議,對申報對象的家庭生活狀況和調查情況進行審核評議;
3、將審核評議情況和擬定對象名單,委託村委會在村務公開欄公示3天。對無異議的,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上籤署意見,並將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一併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對經評議或公示後複審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本人,並告知原因。
(四)民政審查、評審、公示。
1、縣(市、區)民政局接到申報材料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核和重點調查工作;
2、召開評審委員會會議,對申報對象的材料和調查情況進行評審。通過鄉之間、村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和民眾實際生活狀況的綜合比較,按照常補對象和非常補對象兩大類,初步確定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常補對象為老弱病殘和喪失勞動能力,靠自身努力難以改變生活狀況的家庭,非常補對象為在勞動年齡段有一定勞動能力,通過自身努力能夠改變生活狀況的家庭);
3、委託鄉(鎮)、村委會在公開欄公示3天。對無異議的,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上籤署意見,並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從批准之月起領取低保金。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報者本人,並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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