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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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詳情
據云南銅業公司企業報報導,經過檢察機關歷時兩年的調查核實和審理,易門銅業公司郄建國等17人內外勾結詐欺國有資產的案件日前終結,雲銅集團公司紀委於2014年6月27日向全公司通報了案件情況。
該案涉及17人。其中,易門銅業公司在崗原料取制樣人員和監磅監樣涉案人員有4人(李朝華、張斌、王國燕、王榮周);從易門銅業公司辭職曾在原料取制樣和監磅監樣崗位涉案人員有3人(郄建國、趙艷、蘇加寶);社會涉案人員有10人(張學超、普家榮、楊志安、唐應榮、鐘偉、楊永剛、候增洺、陳剛、王曉洪、李永留)。
經查,從2006年以來至2011年的5年多時間裡, 建國等人利用其在易門銅業有限公司取樣、制樣、過磅、監磅監樣崗位的工作便利,夥同礦老闆張學超等社會人員,內外勾結,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在交銅精礦的過程中,採取調換銅精礦樣品的手段虛增銅精礦品味,或過磅時虛增重量,從而和礦老闆謀取非法收入,騙取易門銅業有限公司國有財產,涉案金額8233578.13元,未遂金額836485.86元,合計達9070063.99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詐欺罪。
判決結果
經法院審理判決如下:
被告人郄建國,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12萬元。
被告人唐應榮,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2萬元。
被告人候增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20000元。
被告人陳剛,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5000元。
被告人李永留,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八個月,並處罰金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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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易門縣銅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銅業公司)一名負責人走進易門縣檢察院,親自把《檢察建議回復書》送到了檢察官手中,並握著檢察官的手感激地說:“貴院的《檢察建議》為我們公司完善管理制度、預防犯罪提供了很大幫助,我代表公司向貴院表示感謝!”
據介紹,2013年3月至7月間,易門縣檢察院查辦了涉案金額高達1600餘萬元的多名銅業公司員工與私營礦石老闆相勾結,騙取銅業公司銅精礦購礦款的窩案、串案。2006至2010年間,易門銅業公司的監樣員的趙艷、收料員蘇加寶、過磅員王國燕、監磅員等多名職工先後被私營礦石老闆張學超收買,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在張學超交售礦石時,虛增礦石的品位、重量助其騙取購礦款。本案顯現出的銅業公司在管理和監督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引起了易門縣檢察院的高度重視。
為幫助銅業公司完善管理機制,防止國有資產再因類似案件受到侵害。結案後,易門縣檢察院及時對銅業公司開展了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檢察官們經過預防調查了解到,銅業公司在工作管理和監督方面存在對非管理層員工的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流於形式,部分員工法紀意識淡薄;監管制度落實不嚴,監管方式單一,容易被規避;對過磅房、制樣室、化驗室等重要工作設施重視不夠,室內沒有監控、下班後無人看管;沒有科學的考核獎懲機制,基層員工歸屬感低,奉公履職的積極性不高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易門縣檢察院於2013年12月向易門縣銅業公司發出了《檢察建議書》,提出了改進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加強員工法紀意識;改變傳統的少數人監管少數人模式,建立健全集體監管、信息系統監管等多重監管工作模式;建立健全科學的考核獎懲機制,增強員工歸屬感低,提高奉公履職的積極性等整改意見。
收到檢察建議後,銅業公司認真進行了分析研究,制定了具體整改措施。一是通過區域網路、板報、會議、警示教育等多種形式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增強領導幹部、基層員工守法、用法觀念和法律素質。二是建立健全《過磅和現場取制樣聯繫制度》等制度,完善了原料質量監督、“三點三線”重點監控等工作流程,做到讓制度管事、管人,最大限度控制和減少漏洞。三是引進先進設備,加強防控軟硬體建設,檢斤計量等工作改為全封閉機械化管理,質檢監督等工作採取每天班前隨機抽取人員,兩套人馬,雙鎖管理,並對工作流程全部進行視頻監控。四是健全績效考核制度,建立“責、權、利”相結合的考核與監管體系,不斷提高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員工的福利待遇,增強員工歸屬感,提高奉公履職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