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訓誡,是指被判處拘役或罰金之犯罪分子,如果其犯罪動機是為了社會的公益或社會的公共道德,其可寬恕的情節比較顯著,改科訓誡。刑的易科的一種。其適用條件是:(1)被告人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罰金,但易科罰金者不在此列。(2)犯罪動機是出於社會公益或社會道義,其可寬恕的情節比較顯著,缺乏執行刑罰的必要性。在有的國家,訓誡是法定刑種,訓誡一般由檢察官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進行,訓誡完畢即被視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中國刑法中沒有易科訓誡的規定。
訓誡,是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改正,不得再犯。中國公安機關和法院對某些違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評教育。需要予以訓誡的,犯罪情節輕微而免予刑事處分的人,在民事案件中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人,妨害民事訴訟的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由法院予以訓誡;不滿十四歲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