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服勞役

易科服勞役,是指被判處罰金之被告人,由於客觀原因,無力交納罰金,而改科服勞役。刑的易科的一種。易科服勞役只適用於經濟困難、沒有交納罰金能力的被告人,如被告人完全有交納罰金的能力而不交納,則應強制執行,不得易科服勞役。世界各國一般規定,罰金折合勞役日數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被告人在易科服勞役的中途,具有了交納罰金的能力,則應準予其交納,並扣除其服勞役的日數所應折合的罰金數額。中國刑法中沒有易科服勞役的規定。

易科訓誡,是指被判處拘役或罰金之犯罪分子,如果其犯罪動機是為了社會的公益或社會的公共道德,其可寬恕的情節比較顯著,改科訓誡。刑的易科的一種。其適用條件是:(1)被告人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罰金,但易科罰金者不在此列。(2)犯罪動機是出於社會公益或社會道義,其可寬恕的情節比較顯著,缺乏執行刑罰的必要性。在有的國家,訓誡是法定刑種,訓誡一般由檢察官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進行,訓誡完畢即被視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中國刑法中沒有易科訓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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