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示違約

明示預期違約是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將在履行期限到來時不履行契約。構成條件l必須發生在契約有效成立後,契約履行期到來前這段時間內2必須是一方明確肯定地向對方作出毀約的表示。3當事人表示的必須是不履行契約的主要義務。正是由於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之後,將不履行契約的主要義務,從而會使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或嚴重損害其期待利益。被拒絕履行僅是契約的部分內容或次要義務,且不障礙債權人所追求根本目的,這種拒絕履行並沒有使債權期待成為不能,就不構成預期違約4提出不履行契約義務無正當理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明示違約
  • 別名:明示預期違約
  • 前提:不履行契約的主要義務
  • 主體債權
  • 選擇: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 形式:繼續履行,賠償損失,違約金
債權人對明示毀約的選擇,明示毀約的免責事由,免責事由的概念,不可抗力,明示毀約責任的形式,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違約金,定金責任,

債權人對明示毀約的選擇

對於明示毀約的法律救濟,債權人可以有兩種選擇:
(1)債權人可解除契約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必坐等履行期的到來。
(2)也可以不理會對方的明示毀約而繼續保持契約效力,等到繼續履行期到來後,按照實際違約得到救濟。但債權人應負擔減損義務,且應承擔履行期內意外事變的風險。

明示毀約的免責事由

免責事由的概念

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即使違約也不承擔責任的事由。契約法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即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不可抗力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契約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契約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4.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實際上,民法通則和契約法均未將意外事件作為免責條件。因此,多數學者主張意外事件不應該作為免責事由。
(三) 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契約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明示毀約責任的形式

繼續履行

1、繼續履行的概念。繼續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其特徵為:
(1)繼續履行是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契約履行。具體表現在:繼續履行以違約為前提;繼續履行體現了法的強制;繼續履行不依於其他責任形式。
(2)繼續履行的內容表現為按契約約定的標的履行義務,這一點與一般履行並無不同。
(3)繼續履行以對方當事人(守約方)請求為條件,法院不得逕行判決。
2、繼續履行的適用。繼續履行的適用,因債務性質不同而不同:
金錢債務: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金錢債務只存在遲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應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
非金錢債務:有條件適用繼續履行。對非金錢債務,原則上可以請求繼續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債務的標的不適用強制履行或者強制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如季節性物品之供應)。

採取補救措施

採取補救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契約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契約)、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
關於採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我國相關法律作了如下規定:
(1)契約法第111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3)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退貨。
應注意以下幾點:
(1)採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以契約對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依契約法第61條仍不能確定違約責任為前提。
(2)應以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大小為依據,確定與之相適應的補救方式。
(3)受害方對補救措施享有選擇權,但選定的方式應當合理。

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在契約法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
(1)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
(2)賠償損失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
(3)賠償損失是由違約方賠償受害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對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違約行為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
(4)賠償損失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賠償損失的確定方式有兩種:法定損害賠償和約定損害賠償。
法定損害賠償。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定的,由違約方對受害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
(1)完全賠償原則。
(2)合理預見規則。
①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包括現實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總額的規則,不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
②合理預見規則不適用於約定損害賠償;
③是否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可能的損失,應當根據訂立契約時的事實或者情況加以判斷。
(3)約定損害賠償。約定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契約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或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它具有預定型、從屬性、附條件性。

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契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
(1)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
(2)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賠償性)違約金。
違約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在契約中預先約定的(契約條款之一);
(2)是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3)是對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約定。
關於違約金的性質,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
我國契約法第114條第2款也作了規定。其特點是:
(1)以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或“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為條件;
(2)經當事人請求;
(3)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適當減少”。

定金責任

所謂定金,是指契約當事人為了確保契約的履行,依照法律和契約的規定,由一方按契約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契約法第115條也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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