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刑事證據制度研究》是2017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楊曉秋 。
基本介紹
- 書名:明清刑事證據制度研究
- 作者:楊曉秋
- ISBN:9787562077138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7-08-01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本文除導論和結論外,共分五個部分。第一部分提煉了中國傳統司法基本理念,即“慎”、“中”、“平”、“權”。這些司法理念直接或間接對司法官收集、認定、運用證據施以影響,構成證據制度研究理論基礎。第二部分為中國傳統證據制度演變。早在先秦時期神判法便漸漸淡出歷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據證斷罪;秦漢時期刑事證據制度開始確立;至唐宋朝,刑事證據制度日臻成熟;屆至封建社會末期的明清,刑事證據制度處於發展變化時期。第三部分為明清刑事證據類型。明清時期刑事證據較之前朝並沒有新類型出現,仍是口供、物證、勘驗結論等基本樣式。最大不同在於口供地位得以提升,要求定罪必據犯人招草,被告口供成為定案必備條件。同時,取消了唐宋時期完全依物證便可定罪的規定。因口供相對於物證而言,其主觀性較強,因此,該時期刑事證據呈現出客觀性減弱、主觀性加強的特點。第四部分為證據採集。證據採集是證據運用基礎抑或說前提,不同證據形式,採集內容亦不同。明清時期刑事證據採集方法更加完善,司法官採集證據經驗亦更加豐富。但明清時期為獲取口供,非法拷訊泛濫。尤其是明朝廠衛特務機構濫刑,任意編造、構建口供,使得證據客觀性大打折扣,相應的,主觀性卻大為加強。第五部分為以證據為核心之刑事審判。證據為案件準理、定性、定罪依據。證據充分、罪無可疑則依律擬罪;證據不足,則視為疑罪從輕發落;毫無證據,則無罪釋放或擬為疑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尤其是在證據不足的案件審理過程中,司法官擁有自由裁量權,但,只能是“皇權制約下之相對自由裁量權”。結論部分則概括了明清刑事證據制度特點。即,依證據客觀定罪;口供至上;證據主觀性相對加強、客觀性相對減弱、合法性相對淡化。另,總結了明代和清代刑事證據制度差異,並明確了明清刑事證據制度研究給予今人之啟示。
作者簡介
楊曉秋,女,法學博士,蚌埠學院法學副教授。1995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國際經濟法專業,獲法學學士學位。2001—2004年於中國社會科學院攻讀研究生,並於2004年獲得法學碩士學位,研究方向為民商法。2014年於中國政法大學畢業,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現任蚌埠學院經濟與管理系黨總支書記。曾主持、參與省部級課題多項,發表論文多篇。
目錄
總序
序言
導論
第一章 基本概念釋義
第一節 證據
第二節 刑事證據
第二章 刑事司法基本理念
第一節 慎
第二節 中
第三節 平
第四節 權
第三章 中國傳統刑事證據制度的演變
第一節 先秦刑事證據制度
第二節 秦漢刑事證據制度
第三節 唐宋刑事證據制度
第四章 明清刑事證據類型
第一節 口供
第二節 實物證據
第三節 勘驗結論
小結
第五章 刑事證據採集
第一節 口供採集
第二節 實物證據採集
第三節 勘驗結論採集
小結
第六章 以證據為核心之刑事審判
序言
導論
第一章 基本概念釋義
第一節 證據
第二節 刑事證據
第二章 刑事司法基本理念
第一節 慎
第二節 中
第三節 平
第四節 權
第三章 中國傳統刑事證據制度的演變
第一節 先秦刑事證據制度
第二節 秦漢刑事證據制度
第三節 唐宋刑事證據制度
第四章 明清刑事證據類型
第一節 口供
第二節 實物證據
第三節 勘驗結論
小結
第五章 刑事證據採集
第一節 口供採集
第二節 實物證據採集
第三節 勘驗結論採集
小結
第六章 以證據為核心之刑事審判
第一節 證據為案件準理依據
第二節 證據為案件定性依據
第三節 證據為定罪依據
第四節 證據狀態與案件審理結果關係
第五節 影響法官運用證據之因素
小結
第七章 結論
參考文獻後記
第二節 證據為案件定性依據
第三節 證據為定罪依據
第四節 證據狀態與案件審理結果關係
第五節 影響法官運用證據之因素
小結
第七章 結論
參考文獻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