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服務指南

昌都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是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都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服務指南
  • 辦理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發放管理,職業介紹,求職登記,

就業登記

(一)本區域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招用依法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其招用之日起30日內,到屬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單位辦理就業登記須提供以下材料: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文本;
2、勞動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證複印件;
3、初次申領《登記證》須提交兩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兩張;
4、農牧區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西藏戶籍人員,須提交其在城鎮常住地的居(暫)住證明複印件。
(二)個體經營者、靈活就業人員在其實現就業之日起30日內由本人憑以下材料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申領《登記證》。在戶籍地就業的本區城鎮戶籍人員,在戶籍所在地辦理;不在戶籍地就業的本區城鎮戶籍人員、農牧區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區戶籍人員,在城鎮常住地辦理:
1、本人的有效身份證複印件;
2、初次申領《登記證》須提交兩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兩張;
3、個體經營者,須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或相關證明;
4、靈活就業人員,須提供鄉鎮(居委會)所出具的證明。

失業登記

(一)失業登記的範圍包括下列人員:
1、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
2、從機關、事業、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
3、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
4、土地被徵用,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
5、城鎮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
6、在城鎮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以上的農牧區進城務工和其他非西藏戶籍失業人員;
(二)失業人員憑以下材料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申領《登記證》。本區城鎮戶籍人員,在其戶籍所在地辦理;在城鎮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農牧區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西藏戶籍人員失業後,在城鎮常住地辦理:
1、本人有效身份證複印件;
2、學校畢(肄)業且未就業的,憑畢業證書或學校畢(肄)業證明登記;
3、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憑原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登記;
4、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或民辦非企業的人員,憑工商行政部門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停業證明登記;
5、城鎮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憑司法(公安)部門證明登記;
6、在城鎮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農牧區進城務工和其他非西藏戶籍人員,憑城鎮常住地的居(暫)住證明登記;

發放管理

(一)地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全區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及具體辦理就業和失業登記,建立專門台帳。
(二)《就業失業登記證》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印製,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辦理就業和失業登記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核發。
(三)《登記證》採用實名制,有效期為發放之日起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日止。期間更換、補發《登記證》時,證號不得變更,不得轉借、轉讓、塗改,否則視作無效。
(四)個體經營者、靈活就業人員和失業人員,《登記證》由其本人保管。用人單位招用的持《登記證》人員,《登記證》由用人單位保管;用人單位與其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應在解除、終止勞動關係15日內,將《登記證》交還本人。
(五)《登記證》實行免費年審制度。持《登記證》人員,每年需持《登記證》到原辦理《登記證》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年審。用人單位招用的持《登記證》人員,由用人單位到原辦理就業登記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年審手續。年審時間為每年6月至10月,未經年審的,不能享受就業扶持政策。
(六)遺失、損毀《登記證》的,應及時向發證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發。遺失的要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遺失啟事,憑遺失啟事30日之內到原發證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補發。
(七)出現下列情況的,《登記證》自行失效:
1、超出法定退休年齡的;
2、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死亡的;
5、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6、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職業介紹

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免費為用人單位和求職者提供用工登記、求職登記、信息發布、職業指導、政策諮詢、用工推薦等服務。
(一)招聘登記
在辦理招聘登記時,須向地、縣公共就業服務工作人員出示以下有效證件:
1、本年度經年審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複印件(加蓋招聘單位公章)或其他合法經營的登記檔案;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複印件;
3、單位介紹信或法人授權委託書(應明確授權範圍);
4、法人(負責人或經營者)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經辦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經辦負責人應與法人授權委託書或單位介紹信中明確的經辦負責人為同一人);
5、招聘簡章(加蓋招聘單位公章);

求職登記

1、求職人員求職時,請攜帶本人身份證及複印件,並根據本人身份提供以下證件:
(1)城鄉失業人員需提供有效期內的《就業失業登記證》;
(2)大中專畢業生需提供畢業證或學校蓋章的《畢業生就業推薦表》、《就業失業登記證》;
(3)復員退伍軍人需提供《退伍證》、《就業失業登記證》;
2、地、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您提供的有效證件,對您進行相應的職業指導,並指導您如實填寫《求職登記表》的相關內容。《求職登記表》填好後,由工作人員將您的求職信息錄入人力資源庫。
3、求職人員辦理求職登記後,可持《求職登記表》根據本人的條件及要求在現場招聘的單位或市場發布的用工信息中,尋求合適自已的就業崗位,直接與現場招聘的用人單位進行面試洽談或向地、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查詢招聘信息,並獲取推薦信與用人單位聯繫。持推薦信的求職者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地、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反饋面試結果。若求職者暫時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只要進行了求職登記,地、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將繼續為您尋找合適的崗位。
4、您被用人單位錄用後,有權督促用人單位辦理錄用登記備案手續,簽訂勞動契約,依法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
5、您需要求職幫助,請在勞動保障部門設定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或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合法職業介紹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不要與人力資源市場外的非法招聘人員洽談,也不要繳納報名費、抵押金等費用,謹防上當受騙。如遇異常情況,請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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