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昌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根據《關於西藏自治區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和《昌都市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昌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正縣級。

2019年3月20日,正式掛牌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隸屬:昌都市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實施細則,按規定程式審批後組織實施。
(二)擬定市政公用事業、環境衛生、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方面的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相關地方標準和規範,並組織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方面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工作。
(三)參與城市重點市政工程的設計、建設、竣工驗收等工作;參與城區防汛工作,參與城市管理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市政公用設施規劃設計資料的收集整理、歸類彙編工作。
(四)負責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與監督;負責市區內城市道路、橋樑、隧道、廣場、公園、涵洞、路燈等市政公用設施的維修和管護;統籌、協調、督促相關行業部門在城市市政管理方面的工作。
(五)負責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負責市容市貌綜合整治工作;負責民族特色文化市容市貌營造和保護工作,協調落實重點場所、重點街道的景觀建設和治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節日裝扮工作;負責城市夜景亮化、戶外廣告和門店牌匾等的設定管理工作;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在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方面的工作。
(六)負責重大環境衛生整治;負責重大環境衛生整治行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統籌協調相關行業部門在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工作。
(七)負責有關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負責市區內城市道路、橋樑、隧道、廣場、公園、涵洞、路燈、地下管網、井圈井蓋等市政公用設施有關行政執法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工作;負責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未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批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執法工作;負責城市夜景亮化、戶外廣告和門店牌匾設定等的監督執法工作;負責城市管理方面跨區域和上級交辦的重大案件查處;負責牽頭組織全市重大執法活動、專項執法行動和聯合執法行動。
(八)負責城市管理方面科技發展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智慧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指導城市管理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成果推廣和新技術引進。
(九)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環境衛生、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業管理及行業改革工作。
(十)負責城市管理的對外交流和社會宣傳教育工作。
(十一)負責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建設;負責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審查、培訓、考核等工作;負責本系統公正執法、規範執法、文明執法的指導和督查糾察工作。
(十二)負責建立城市管理綜合責任體系;擬定全市城市管理重點工作目標任務,並對各相關單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十三)負責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十四)監督指導各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六)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卡若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在昌都市區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1)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市區內已交付的城市道路、橋樑、隧道、廣場、公園、涵洞、路燈等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管理、監督執法工作,負責市區內地下管網、井圈井蓋的監督執法工作,發現缺損的,要及時通知行業主管部門維修管護。(2)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市政公用設施的規劃、建設、交付前的維護工作;發現違法違章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及時移交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開展執法工作。(3)卡若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已交付的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廁所等環衛設施的維護、管理、監督執法工作,負責城市公共停車泊位的管理,負責道路隔離帶護欄的維護、管理、監督執法工作。
2.與市林業和草原局、卡若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在昌都市區園林綠化方面的職責分工。(1)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指導各縣(區)城市園林綠化執法工作。(2)市林業和草原局負責市區內綠化植物的種植、維護、管理工作。(3)卡若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市區內道路綠化植物的監督執法工作,負責綠化帶護欄的維護、管理、監督執法工作。
3.與卡若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在昌都市區市容市貌環境衛生方面的職責分工。(1)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重大環境衛生整治工作,負責市容市貌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城市夜景亮化、戶外廣告和門店牌匾等的設定管理和監督執法工作。(2)卡若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和監督執法工作,負責商戶、攤販“門前五包”責任制及街面秩序的管理和監督執法工作,負責對占道經營、亂堆亂放、張貼小廣告等行為的管理和監督執法工作。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新聞宣傳、政務公開、機要保密、信訪、安全等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和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政府採購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及黨群等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服務聯絡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管理和使用;負責管理本系統各項資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政策法規科。研究起草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實施細則,按規定程式審批後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調研和理論研究;監督檢查城市管理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承擔有關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有關工作;負責本系統的普法教育工作;負責權責清單的動態管理;負責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審查工作;負責跨區域和上級交辦的重大案件查處;負責牽頭組織全市重大執法活動、專項執法行動和聯合執法行動。
(三)市政管理科。編制市政公用設施管理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定全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維護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市政管理方面重點問題、共性問題及有關信息的統計、分析與論證,並提出對策建議;參與城市重點市政工程的設計、建設、竣工驗收等工作;負責接收市政設施的整體移交以及後期維修管護工作;負責市區內城市道路、橋樑、隧道、廣場、公園、涵洞、路燈等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維護、監督執法工作;負責市區內地下管網、井圈井蓋的監督執法工作;負責市政相關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公用設施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參與城區防汛工作;負責市政公用設施規劃設計資料的收集整理、歸類彙編工作;負責本市市政公用事業改革研究、科技開發和高科技推廣套用;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在城市市政管理方面的工作。
(四)市容管理科。組織編制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定城市市容市貌行業管理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重點問題、共性問題及有關信息的統計、分析與論證,並提出對策建議;負責市容市貌綜合整治工作;負責民族特色文化市容市貌營造和保護工作,協調落實重點場所、重點街道的景觀建設和治理工作;負責違法違章建築物、構築物的監督執法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節日裝扮工作;負責城市夜景亮化、戶外廣告和門店牌匾等的設定管理和監督執法工作;負責重大環境衛生整治工作;負責本市市容市貌環境衛生行業科技推廣運用工作;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在城市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工作。
(五)考評監督科。負責建立城市管理綜合責任體系,擬定並組織實施城市長效管理監督、考核評價辦法;擬定城市分級管理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擬定全市城市管理重點工作目標任務,對市直各相關單位貫徹落實城市綜合管理目標任務情況進行考核,並加強成果運用;負責城市管理的對外交流和社會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執法培訓、考核等工作;負責本系統公正執法、規範執法、文明執法的指導和督查糾察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

人員編制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編制15名。部門領導職數5名,科級領導職數9名。

其他事項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等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市委、市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5月2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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