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與管理,充分發揮污水處理設施功效,保障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轉、出水水質達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區行政區域內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第三條 區水務局是本區行政區域內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行業管理機關,負責全區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行業管理工作。區環保局是本區行政區域內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全區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行政管理工作。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轄區範圍內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產權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轄區範圍內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監管工作。區新農辦負責協調、監督全區市級民俗旅遊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管理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二章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第四條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行政審批程式組織實施。
第五條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結合規劃,因地制宜進行建設。集中污水處理廠管網覆蓋範圍以外的農村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建設污水處理設施;集中污水處理廠管網覆蓋範圍以內的農村地區,應當將生活污水排入集中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
第六條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要求:排入地表水體及其匯水範圍的,應達到該類水體要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實現再生水利用的,應達到分類利用要求的水質標準。
第七條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按照設計要求全部建設完成,滿足出水水質標準並連續正常運行3個月後,由區水務局組織區新農辦、區環保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污水處理設施產權單位進行驗收。
驗收須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化驗報告。
(二)污水處理設施工程竣工材料。
(三)污水處理設施操作規程及應急預案。
第八條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產權歸當地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所有。
第九條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通過驗收後,移交產權單位。
第十條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資金應當全額列入財政專項資金,由區財政局統籌解決。
第三章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管理
第十一條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做好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運行工作。
(一)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的水質,必須達到國家和北京市規定的水質標準。
(二)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的水量不得低於所產生的污水量。
(三)污水處理設施所產生的污泥,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產生二次污染。
(四)污水處理設施產權單位要安排專人負責看護,定期進行巡查。
(五)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必須建立應急預案,避免發生水污染事故。
第十二條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產權單位於每月5日前向當地水務站報送上月污水處理月報表,每半年向當地水務站報送一次具有檢測資質部門出具的水質檢測報告。
第十三條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產權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區新農辦、區環保局、區水務局等部門及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必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四條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如需暫停運轉、拆除、閒置或者改造更新,必須報經區水務局和區環保局批准。
第十五條 鼓勵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產權單位將污水處理設施委託其他機構或具有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單位進行運行。
第十六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轄區範圍內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監管。區政府將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日常監管工作列入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績效管理考核評價體系。
第十七條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資金應當列入財政專項資金,由區財政局、區水務局統籌安排。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八條 對在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區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