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寧縣水利局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承辦文秘、檔案、政務信息、保密、機要通信;重要會議的組織、督查、辦公自動化、宣傳報導、老乾和信訪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寧縣水利局
  • 地點:昌寧縣
  • 屬性:非營利
  • 性質:事業單位
  • 辦事依據:按照水利局崗位職責辦事
辦公室,農村水利科,電力科,防汛抗旱辦公室,水土保持辦公室,

辦公室

(1)職責許可權
(2)辦事內容
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對各科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負責機關、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和人事幹部管理工作(含離退休人員管理);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承辦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日常業務工作;主管本行業勞動工資、勞動保護和社會保險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務、紀檢監察、普法工作;管理水電行業職工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安全保衛、後勤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全系統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3)辦事依據
按照水利局崗位職責辦事。
(4)辦事時限
按照縣委、政府及上級部門的需要及時辦理。
(5)服務承諾
在對內對外服務中,做到態度熱情、舉止文明。本著“服務周到、勤儉節約”的原則,認真做好上級領導機關、兄弟縣(區、市)水利局、鄉鎮黨委、政府的來賓來客的接待工作。

農村水利科

(水政水資源科、計畫財務科、規劃基建科)
(1)職責許可權
協助提出農村水利的有關政策,擬定有關規範和標準,組織編制和實施農村水利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擬定小型灌區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負責推廣農村飲水、鄉鎮供水和農村節約用水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
(2)工作內容
擬定水利地方性法制建設規劃和有關規章制度及改革方案,實施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鄉供水,水資源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承辦鄉鎮、部門間的水事糾紛協調工作;承辦水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普法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擬定城鄉供水價格調整方案和水量分配方案,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質,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
負責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運用進行調節並實施監督,提出水價格、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負責水利行業財務會計的管理工作;監督和管理水利行業國有資產;負責水利資金使用情況和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的內部審計、監督;指導、監督水利行業的財務內審工作。
擬定管理和保護河道、水庫、湖泊等水域、岸線、河堤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江、河、湖泊的綜合治理與開發;負責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歸口管理水利工程造價、質量監督、檢查驗收和招投標的監管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
(3)辦事依據
按水利局崗位職責,並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水利部、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縣人大常委會、縣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部委規章、行政法規。
(4)辦事時限
按照縣委、政府及上級部門的需要及時辦理。
(5)服務承諾
高效務實,嚴謹細緻,認真貫徹執行水利行業法規、政策,公正執法。

電力科

(1)職責許可權:協調指導全縣水利行業的小水電建設和管理工作;
(2)辦事內容:負責組織農村水電電氣化工作;組織協調實施水利行業的農電體制改革,農網改造和電力扶貧工作。
(3)辦事依據
按水利局崗位職責,並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水利部、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縣人大常委會、縣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部委規章、行政法規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部委規章。
(4)辦事時限
按照縣委、政府及上級部門的需要及時辦理。
(5)服務承諾
堅持原則,嚴於律紀,認真履行職責。

防汛抗旱辦公室

(1)職責許可權:負責組織全縣防汛抗旱工作,承辦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2)辦事內容:按照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指示,對全縣水利水電設施的水量實施統一調控和調度,對全縣重要江河、湖泊實施統一監控和調度;組織對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指導城市防洪工作,參與其它自然災害的抗災救災工作。
(3)辦事依據
按水利局崗位職責,並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水利部、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縣人大常委會、縣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部委規章、行政法規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部委規章。
(4)辦事時限
按照縣委、政府及上級部門的需要及時辦理。
(5)服務承諾
加強全縣防汛抗旱工作,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水土保持辦公室

(1)工作職責:負責組織水土保持工作,承辦縣水土保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2)辦事內容:擬定水土保持規劃措施並監督實施;審查縣管許可權內基建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並對開發建設項目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水土保持重點治理區的工作;組織水土流失監測;擬定水土保持監督執法計畫和有關標準,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3)辦事依據
按水利局崗位職責,並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水利部、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縣人大常委會、縣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部委規章、行政法規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部委規章。
(4)辦事時限
按照縣委、政府及上級部門的需要及時辦理。
(5)服務承諾
高效務實,嚴謹細緻,認真貫徹執行水利行業法規、政策,公正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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