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寧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昌寧紅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昌寧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昌寧紅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是昌寧縣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寧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昌寧紅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昌寧縣人民政府
昌寧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昌寧紅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辦、局:
《昌寧紅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2月10日縣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昌寧縣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1日
昌寧紅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昌寧紅茶地理標誌產品,規範昌寧紅茶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以下簡稱專用標誌)的申請、使用和管理,保證昌寧紅茶的質量和特色,維護昌寧紅茶的聲譽和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質檢總局關於批准對昌寧紅茶等產品實施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15年第7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昌寧紅茶”,是指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准的產區地域保護範圍內,按照《地理標誌產品 昌寧紅茶》標準生產加工的昌寧紅茶。
第三條 昌寧紅茶產地範圍為雲南省昌寧縣田園鎮、漭水鎮、大田壩鎮、柯街鎮、勐統鎮、溫泉鎮、雞飛鎮、翁堵鎮、更戛鄉、耈街鄉共10個鄉鎮現轄行政區域。昌寧紅茶的生產、加工應當在保護範圍內進行。
第四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昌寧紅茶生產、經營及其他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昌寧紅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由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和協調。保護管理日常工作由縣市場監管局會同縣茶葉主管部門負責。工信、衛計、財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有關工作。
第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昌寧紅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部門做好昌寧紅茶地理標誌產品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 專用標誌使用遵循自願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 申請、受理和審批
第八條 縣市場監管局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昌寧紅茶生產單位申請使用專用標誌的受理及初審工作。
第九條 生產者申請使用專用標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用於生產加工昌寧紅茶的原材料均產自於保護區域
範圍內;
(三)按照昌寧紅茶地理標誌產品生產工藝的要求組織生產,產品質量符合《地理標誌產品 昌寧紅茶》雲南省地方標準要求;
(四)達到一定的生產規模且能持續保持正常的生產活動;
(五)具備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完整、可追溯的產品質量檔案,無重大質量違法記錄。
第十條 生產者申請使用專用標誌,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地理標誌保護產品昌寧紅茶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及相關合法有效的證件;
(三)縣茶葉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原材料生產地範圍證明和縣市場監管局出具的昌寧紅茶地理標誌產品生產場所證明;
(四)市級及其以上具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或者最近3年經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國家質檢總局抽查2次以上合格的檢驗報告;
(五)生產設備清單、場所平面圖、產品外包裝和質量體系檔案目錄;
(六)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生產者應當保證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凡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單位,3年內不得申請使用昌寧紅茶專用標誌。
第十二條 縣市場監管局受理專用標誌的使用申請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要求,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具備條件進行初審,並根據申請材料和具備條件進行現場審查。
初審合格的,出具初審意見,並將相關材料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複審;複審合格的,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具複審意見,並將相關材料報國家質檢總局終審;終審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給予註冊登記並向社會公告,申請人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專用標誌,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
初審、複審、終審不合格的,分別由縣市場監管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家質檢總局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縣茶葉主管部門負責昌寧紅茶地理標誌產品原材料生產地的登記管理工作,縣市場監管局負責昌寧紅茶地理標誌產品生產場所確認工作。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 昌寧紅茶專用標誌由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圖案和“昌寧紅茶”文字組成。
第十五條 專用標誌的印刷必須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6年109號《關於發布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比例圖的公告》的規定。
第十六條 專用標誌使用單位可根據需要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專用標誌,直接印刷在包裝物上或者印製成防偽專用標誌張貼在包裝物上。
專用標誌使用單位在產品包裝物上自行印製專用標誌的,其選定的印刷單位應當報縣市場監管局備案後方可按照核准量印製。
貼上用專用標誌由專用標誌使用單位經縣市場監管局招標或指定的印製單位按照核准數量印製。
專用標誌使用單位應當將印製契約和所印製的包裝物圖案、規格、數量以及貼上用專用標誌印製的規格、數量報縣市場監管局備案。
第十七條 獲準使用專用標誌的單位可在其生產的昌寧紅茶標籤、包裝物、說明書、廣告和相關經營、展銷場所及茶事活動中使用專用標誌。
第十八條 專用標誌使用單位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向縣市場監管局申報本年度專用標誌使用計畫和報告上年度專用標誌使用情況。
縣市場監管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核心準使用專用標誌計畫,並將上年度專用標誌使用情況匯總後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
第十九條 昌寧紅茶專用標誌使用的產品範圍是: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產品。
第二十條 使用者只能按照專用標誌證書和本辦法規定所列產品範圍使用專用標誌,不得擴大使用範圍,不得將證書和標誌使用權轉讓給他人。
第二十一條 昌寧紅茶生產者應當建立昌寧紅茶生產、銷售台賬,建立昌寧紅茶基地檔案和相應的原材料收購台賬,制定完善各生產環節和銷售環節的管理制度。台賬保存期不少於2年。
第二十二條 銷售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昌寧紅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單位和個人,進貨時應當驗明專用標誌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章 保護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縣市場監管局及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昌寧紅茶專用標誌產品的產地範圍、產品名稱、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專用標誌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產品的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
第二十四條 縣市場監管局應當將昌寧紅茶列入地方監督抽查目錄,適時組織開展監督抽查,重點檢查產品名稱、質量、產量、包裝、標識及專用標誌使用等內容。產品抽樣檢驗費、抽樣檢驗購買樣品所需費用由財政列支。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場監管局及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擅自使用或偽造昌寧紅茶名稱及專用標誌的;
(二)轉讓、出租、出借、買賣昌寧紅茶專用標誌的;
(三)使用與昌寧紅茶專用標誌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者標識,以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誌,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昌寧紅茶的;
(四)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鼓勵社會團體、單位和個人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二十六條 專用標誌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市場監管局及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暫停使用專用標誌:
(一)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範組織生產的;
(二)產品達不到昌寧紅茶地理標誌產品質量技術要求的;
(三)產品質量連續2次以上(含2次)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昌寧紅茶地理標誌產品上使用專用標誌的;
(五)在昌寧紅茶生產、加工、銷售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
在限期內整改合格的,由縣市場監管局及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書面通知其繼續使用專用標誌。經整改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縣市場監管局及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逐級報請國家質檢總局註銷其專用標誌使用註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專用標誌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七條 從事昌寧紅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有關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嚴禁弄虛作假。
違反以上規定的,按有關法律和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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