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農業農村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農業農村局是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農業、農村經濟、推進鄉鎮企業、農業產業化和農產品加工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自治州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畫;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自治州鄉鎮企業、農業產業化、農產品加工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年度重點建設項目及投資計畫;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財政部門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二)承擔完善自治州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自治州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監督減輕農牧民負擔和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指導自治州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與發展。
(三)研究擬訂自治州農業產業政策,指導糧食、棉花等自治州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棉花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自治州農業產業結構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農產品品質的改善;擬訂自治州設施農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提出有關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大宗農產品流通、農村信貸、稅收及農業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組織和指導全州種植業、園藝業等農業產業基地的開發建設及示範園區建設。
(四)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自治州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政策措施、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以及外向型經濟發展規劃;組織、協調自治州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指導自治州鄉鎮企業、農業產業化、農產品加工業市場體系建設和體制機制創新;組織實施並管理菜籃子工程,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指導自治州農業信息系統建設,建立農業信息蒐集、整理和發布制度,管理自治州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預測並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負責鄉鎮企業、農業產業化、農產品加工業信息化建設、統計調查和經濟運行分析工作。
(五)負責組織自治州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自治州農業產業技術質量標準並組織實施;推進農產品基地建設,負責無公害農產品和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的審核上報工作;指導農產品生產,組織實施農業產品及綠色食品的質量監督、檢測、認證和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管理和指導農業投入品使用,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組織協調種子、農藥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的監測、鑑定和執法監督管理;組織管理州內生產及引進種子、農藥、肥料等產品的登記工作;負責組織自治州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六)負責自治州鄉鎮企業的行政管理,指導鄉鎮企業的改革和發展;負責農業產業化評價體系建設;負責對龍頭企業進行巨觀指導和服務;引導龍頭企業與農戶形成利益聯結機制,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和升級;組織對國家和自治區級農業產業化和農產品加工龍頭企業的審核報批和監測工作;指導鄉鎮企業、農業產業化協會、學會的工作。
(七)組織自治州農業資源區劃、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依法管理耕地質量、採取措施發展節水農業;制定並組織實施自治州農業生態規劃、建設規劃,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八)制定自治州農業科技、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措施,指導自治州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組織協調和實施農業科技推廣項目的遴選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
(九)監督、檢查自治州農業行政執法行為,指導農業綜合執法、執法體系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承擔自治州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協調和實施農業抗災、防災和農業保險工作。負責自治州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組織、監督和管理自治州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通報並組織撲滅。
(十)負責農業建設項目的管理和鄉鎮企業、農業產業化、農產品加工項目管理工作,管理農業專項發展資金和鄉鎮企業、農業產業化、農產品加工財政專項扶持資金;承辦自治州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對外技術交流與合作,實施與管理利用外資項目,協調有關國際農業組織在自治州實施的項目。組織龍頭企業和農產品加工企業開展招商引資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十一)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政策法規科(自治州農業政策性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園藝特產科
市場與信息科
農業產業化發展科
科技教育科
種植業管理科
計畫財務科
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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