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職責調整
(一)下放的職責
1、許可權內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等符合防洪規劃要求的審查。
2、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批。
3、許可權內對河道岸線的建設項目的審查。
4、許可權內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審批。
5、蓄滯洪區避洪設施建設審批。
6、許可權核心發捕撈許可證。
7、許可權內新建、改建、擴大入河、入湖排污口的審查。
8、許可權內在河道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在河灘地堆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物,在河灘開採地下資源、進行考古挖掘等活動的審批。
9、許可權內在堤防上新建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築物及設施的驗收。
10、生產水產魚苗的審批。
(二)加強的職責
2、加強防汛抗旱工作,強化預案體系和應急機制建設,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3、加強水能資源管理。按照國家、自治區和自治州水資源戰略規劃,加強水能資源調查評價、開發規劃和配置方面的工作,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保護河流生態環境。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水法律、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自治州水利發展政策措施、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負責編制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並依法監督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統一監督管理自治州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客水),組織擬訂自治州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調配方案,對自治州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自治州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自治州水資源公報。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擬訂自治州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負責城鄉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的管理保護;負責組織實施水資源動態監測工作。監測河庫水量、水質,監測地下水水位、水質、水溫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四)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自治州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建立和完善節水制度,負責城鄉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的管理保護,監督指導城鄉采水和管網輸水、用戶用水中的節約用水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五)負責自治州防洪抗旱減災工作。承擔自治州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自治州防洪抗旱工作,對城市、重要河道、中型水庫等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州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自治州內主要河流、水庫的綜合治理及開發利用工作。
(九)主管全州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管理農牧區水利、農村水電電氣化、鄉鎮供水、人畜飲水、節水灌溉、城市供水水源建設和水環境保護等工作;負責引進和推廣水利、水電、水產科學技術;負責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負責自治州水政、漁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並仲裁自治州境內部門間、區域間及與兵團之間水事糾紛,負責行政複議工作。
(十一)負責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水電建設管理。組織編制、審查、申報自治州境內水利、水電、水產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負責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負責編審上報和實施全州水利基本建設及各類水利專項建設前期工作的年度投資計畫。
(十二)負責擬訂水利、水電、水產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管理和監督水利部門的國有資產,對水利資金的收繳、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全州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水產及多種經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十三)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