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昌吉州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昌吉回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昌吉州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擬定本州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規範性檔案、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管理工商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註冊,核定註冊單位名稱,審定、批准、頒發有關證照並實行監督管理。
三、組織監督市場競爭行為,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走私販私、傳銷和變相傳銷等經濟違法行為。
四、組織監督市場交易行為,按規定組織監督檢查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保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實施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規範管理和監督,並對開辦各類交易市場及商品展銷會進行登記管理。
六、組織監管經紀人、經紀機構。
七、組織管理經濟契約,組織查處契約欺詐行為,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管拍賣行為。
八、負責組織著名商標的推薦,保護商標專用權,組織查處商標侵權行為。
九、組織管理廣告發布和廣告經營活動,查處違法行為。
十、組織管理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個人獨資和私營企業的經營行為。
十一、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及食品市場準入制度;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重大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工作。
十二、領導全州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
十三、承辦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