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機關事務管理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機關事務管理局是昌吉州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一、負責州級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服務工作。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政策、規章制度,擬定自治州機關事務管理和保障的制度、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州級機關各部門及縣市機關後勤管理工作;分類指導州級機關各部門及縣市後勤服務工作。
二、負責代管州直黨群系統、州直政府系統有關部門的財務預決算、收支工作和內部審計工作。
三、負責州級機關、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管理。
四、負責州級機關基本建設管理。負責州級機關“四套班子”辦公樓和州政府綜合辦公大樓、附屬房產的使用、分配和綜合管理;負責幹部宿舍等有關房產的產權、產籍和使用管理及修繕維護管理。
五、負責州級機關、事業單位有關節約能源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自治州公共機構節能規劃、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能耗統計、監測和評價考核工作;指導、協調、監督縣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六、擬定自治州內賓接待工作的有關制度和接待服務標準;負責來州領導同志的接待服務工作;承擔自治州重大活動和召開大型會議的接待服務工作;指導、協調州級機關各部門及縣市政務接待工作。
七、負責州級機關“四套班子”辦公樓、州政府綜合辦公樓和州科技館大樓的內部環境衛生、庭院綠化、公用設施管理等工作。
八、承辦自治州黨委、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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