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商務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1〕51號)和自治州黨委、自治州人民政府《關於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昌州黨發〔2011〕47號),設立昌吉回族自治州商務局(以下簡稱自治州商務局),同時掛自治州招商局的牌子,是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內外貿易和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的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現任領導,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1、劃入原自治州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招商局)的職責。
2、劃入原自治州經濟貿易委員會的內貿管理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內貿工作,推動內外貿融合,搞好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監測,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完善對商貿服務業的管理,加強商務行政執法工作,大力發展現代流通,促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2、加強與周邊國家的多邊、雙邊和區域經貿合作,推進對外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維護公平的對外貿易秩序,為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提供良好服務。
3、 加強對外貿易投資促進工作,以信息化促進商務事業平穩健康發展,吸引東部地區投資向自治州各類園區轉移,大力發展服務貿易。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內外貿易、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商投資的政策、法規;落實自治州對外貿易、吸引國內外投資與合作的政策和規定;制定自治州內外貿易、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商投資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三)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促進城鄉市場發展,推進有關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研究提出自治州流通行業和生活服務業重點設施布局意見,協調自治州商業中心、特色商業街和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規劃與建設。
(四)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擬訂自治州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負責酒類流通、畜禽屠宰及肉品流通等行業的監督管理及相應的行政複議工作;指導再生資源流通管理工作。
(五)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六)負責自治州對外貿易的管理。貫徹執行國家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商品目錄;組織實施自治州進出口配額計畫;貫徹國家加工貿易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邊境貿易的各項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自治州邊境貿易有關經營資質的審核上報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對外技術貿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貿易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自治州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組織協調自治州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實施及其與進出口公平貿易有關的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及產業損害預警機制;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自治州企業積極參與國外針對我州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等相關工作。
(七)負責自治州外商投資工作。核准許可權內自治州外商投資企業契約、章程及變更事項,負責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管理、監督自治州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契約情況。
(八)指導、協調自治州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工作。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指導和監督自治州境外工程承包及勞務合作;審核上報自治州企業(組織)在境外投資的項目和駐外機構,協調外派勞務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申報多邊、雙邊國際及民間無償援助項目。
(九)負責自治州招商引資工作的協調、組織、管理。編制自治州產業集群招商規劃,打造包裝、徵集篩選、推介發布自治州招商引資項目;建設自治州招商項目庫;落實重大招商項目跟進責任制,負責招商項目的對接洽談、跟蹤服務、推進落實工作;參與評審論證自治州重大招商項目,負責招商引資立項督查、目標考核和統計通報工作。
(十)負責與自治區各地州市及內地各省市之間的橫向經濟聯合協作工作。負責推進和發展區域經濟聯合與協作,指導和協調跨行業、跨部門的聯合協作,開展外引內聯、對口支援及有關項目的對接落實工作;組織和參與各類商務領域交易會、洽談會、博覽會、展覽會和有關招商活動。負責外省市人民政府、企業駐自治州的辦事機構和企業聯合會(商會)招商引資及重大項目的引進落實。
(十一)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局長:劉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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