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加強培育發展社會功能性、公益性等國有經濟的職責,提升國有經濟的影響力和控制力。
(二)加強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的職責,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推動國有經濟向自治州公共服務領域、傳統優勢產業、地方支柱產業、特色產業和戰略性新型產業集中。
(三)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指導所監管企業建立和落實內控制度,建立完善的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四)加強對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理委員會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自治州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研究制定自治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監管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權範圍內的企業國有資產和其他經營性國有資產,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三)研究擬訂自治州國有經濟發展規劃,探索地方國有經濟發揮主導作用的領域和途徑,指導、推動國有經濟向自治州公共服務領域、傳統優勢產業、地方支柱產業、特色產業和戰略性新型產業集中,提升國有經濟的影響力和控制力。負責指導、審批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
(四)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和授權範圍內經營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所監管企業領導任期經營目標、考核標準等,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五)指導、推進自治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促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與大企業大集團聯合、重組和現代企業制度建設,規範公司治理結構運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六)按照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指導所監管企業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七)按照有關規定,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向國有獨資企業派出監事會和董事,向國有控股和國有參股企業派出董事、監事,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九)組織實施州本級國有企業股權管理、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登記和產權轉讓交易、資產統計、績效評價及經濟運行動態監測等工作;在授權範圍內組織實施州本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州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規範國有產權交易活動。
(十)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等工作。
(十一)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和流失查處,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範性檔案,依法維護國有出資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對縣市人民政府、州本級管理的園區管理委員會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二)根據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權,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的要求,負責指導、推進非經營性轉經營性國有資產和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提高國有資產監管覆蓋面和國有資產配置效率。
(十三)承辦自治州黨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人員編制
自治州國資委機關列行政編制10名,其中部門領導職數4名(實行黨政交叉任職,副書記兼紀檢書記),科級領導職數5名。
自治州國資委機關列工勤編制2名。
其他事項
(一)設定昌吉回族自治州金融工作辦公室,為自治州國資委管理的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相當科級,核定全額預算管理事業編制6名,其中領導職數2名。主要任務是:承擔自治州金融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治州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自治州企業上市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自治州國資委與企業的關係。
按照政企分開及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自治州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企業應自覺接受自治州國資委的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同時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三)自治州國資委與自治州財政局的關係。
自治州國資委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在財務會計方面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自治州財政局的監督;自治州國資委管理的國有資產統計結果送自治州財政局備案,國有資產管理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的擬訂徵求自治州財政局意見;自治州人民政府支持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措施,包括對自治州所屬國有困難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費用、分流人員費用、破產企業安置職工等費用,由自治州國資委按預算管理辦法擬訂提出建議計畫,由自治州財政局審核納入州人民政府財政預算草案,經法定程式批准後批覆並監督實施;自治州國資委對所監管的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納入州級預算和國庫管理,建立國企改革專項資金,其投入使用由自治州國資委按照最佳化國有經濟布局的要求編制預算建議計畫,預算批准實施後,自治州財政局負責監管,條件成熟時編制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預算,作為全州財政總預算的組成部分,由自治州財政局統一審核、匯總和報告;預算收入的征管、支出預算的執行和決算接受自治州財政局的監督。
(四)州國資委與州經信委的關係。
州國資委研究國有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指導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組織實施企業兼併破產工作,州經信委配合。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昌吉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中共昌吉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