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消防工作責任,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進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6號)、《雲南省消防條例》、《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雲政辦發〔2013〕8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委、市政府對全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消防安全目標管理責任狀及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及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本單位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本單位消防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三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求真務實的原則。
第四條 每年由市政府主要領導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及各有關委辦局、各有關直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目標管理責任狀。
第五條 消防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納入全市目標管理考核。
考核工作在市考核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具體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組織實施,考評結果依據市委、市政府當年制定的全市目標考核辦法及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分別提交市委目督辦和市政府目督辦納入各責任單位總成績。
第六條 考核內容。
(一)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的考核內容主要有: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建設情況、落實消防管理措施情況、消防工作基礎建設情況、消防隊伍能力建設情況、消防事業科學發展長效機制建設情況、年度責任狀中明確的工作目標落實情況等。
(二)對各有關委辦局、各有關直屬機構的考核內容主要有:履行消防工作法定職責的情況、年度責任狀中明確的工作目標落實情況等。
第七條 考核採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其中,日常工作情況占20分,季度檢查督查結果占20分,年度考評結果占6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日常工作情況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統計掌握;季度檢查督查結果依據每季度消防安全督查情況綜合評定;年度考評採取自查考評與實地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及各有關委辦局、各有關直屬機構於每年11月底前向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年度消防工作情況及自查考評情況;市消防安全委員會於12月底前組織對各地各單位進行實地檢查,核查相關工作完成情況。
第八條 考核評分表及自查考評表,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結合全市工作實際及年度《消防安全責任狀》內容研究制定。
第九條 考核結果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向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及各有關委辦局、各有關直屬機構進行通報。考核結果為優秀的,予以表彰;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對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工作中有不作為、亂作為情形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規予以問責。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
(一)發生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的。即1次死亡10人以上,或重傷50人以上,或者直接財產損失5000萬元以上的火災事故(“以上”含本數);
(二)發生造成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火災事故的;
(三)發生火災事故後隱瞞不報、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
被“一票否決”的,取消年度評選先進資格。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管理責任的幹部,1年內不得晉升職務,並取消評先授獎資格;給予行政處分的,交有權機關處理;對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及其派出機構消防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