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打擊非法客運車輛經營行為規定》在2008.09.04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打擊非法客運車輛經營行為規定
- 頒布時間:2008年09月04日
- 實施時間:2008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已經2008年8月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九月四日
第一條 為維護良好的客運經營秩序,進一步打擊非法客運車輛經營行為,保護廣大乘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昆明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打擊非法客運車輛經營行為的決議》,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未取得客運經營許可證從事客運經營行為,或者偽造客運經營許可證從事客運經營行為,或者超過客運經營許可範圍從事客運經營行為的,一律屬於非法客運經營行為。
第三條 對非法客運的行為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及非法客運車輛的相關證照。對非法營運的客運車輛,由客運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非法客運車輛殘值收入及沒收的非法所得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條 對妨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或者暴力抗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第五條 對有組織的非法營運團伙,依法從嚴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對舉報非法營運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由客運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舉報人人民幣1000元至2000元的現金獎勵。
第七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有關部門嚴厲打擊本轄區內非法客運車輛經營行為。
市城市管理局應當會同市公安、交通、市政公用、旅遊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各縣(市)區打擊非法客運車輛經營行為工作的統一協調、業務指導、督促檢查、督辦考核等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打擊非法客運車輛經營行為的聯動、協調機制,實行動態跟蹤管理,形成長效管理機制。
第八條 打擊非法客運車輛經營行為工作納入市人民政府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相關部門的工作目標考核,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相關部門的行政主要領導是打擊非法客運車輛經營行為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打擊非法客運車輛經營行為措施有力、轄區內不存在非法營運現象的,予以獎勵;對打擊非法客運車輛經營行為工作措施不力、導致轄區內仍然存在非法營運現象的縣(市)區,對分管領導以及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門的領導進行行政問責。
第九條 對在打擊非法客運車輛經營行為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充當非法客運"保護傘"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嚴肅查處,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