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方經濟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昆明市地方經濟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昆明市人民政府1992年發布並執行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地方經濟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92-06-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擬:昆明市人民政府
基本信息,檔案全文,一、目的任務和管理原則,二、管理機構及其職責,三、資金來源,四、借款對象和範圍,五、借款條件,六、基金借款的審批程式,七、借款期限和還款辦法,八、借款的監督和檢查,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以昆政發[1992]104號
【發布日期】1992-06-03
【生效日期】1992-06-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地方經濟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6月3日以昆政發〔1992〕104號)

檔案全文

為了完善和加強我市地方經濟發展基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雲政發(1986)128號《雲南省地方經濟發展管理暫行辦法》和《經濟契約法》《借款契約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暫行管理辦法。

一、目的任務和管理原則


昆明市地方經濟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根據改革、開放的方針,變革一部分財政資金的分配管理方式,實行有償扶持,周轉使用,用於扶持經濟發展的財政資金。基金管理使用的原則是:統一計畫,擇優扶持,責權結合,立帳結算,講求效益,從低收取資金占用費。其目的是為了盤活用好財政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改革開放步伐。促進我市地方經濟發展。

二、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1、由市財政局地方經濟發展基金管理處統一負責管理該項基金。其主要職責是:(1)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令;(2)執行市政府確定的重點扶持改革;(3)負責基金的審批、發放監督和收回;(4)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建立相應的會計制度,編報年度決算。切實管理好基金,發揮其使用效益。
2、基金的發放與收回可採取委託銀行或自營的方式辦理。

三、資金來源


1、根據年度財政平衡狀況,由市級財政算逐年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以逐步擴大基金的規模。
2、到期收回的財政扶持生產經營專項基金。
3、收取的基金占用費、利息及紅利扣除業務費、風險準備金和銀行手續費的餘額。
4、其他財政性資金等。

四、借款對象和範圍


基金主要用於市屬預算內國營企業,城鄉集體企業的小型技改,短期流動資金及其他開發性項目借款、並向市里扶持的重點項目傾斜,一般不發放基本建設貸款。
私營企業、個體戶不屬於財政基金貸款的範圍。

五、借款條件


1、借款項目要符合國家建設方針、產業政策和昆明市經濟發展規劃的要求。
2、原材料、能源供應有保證。
3、工藝、技術成熟、設備先進適用、經濟合理。
4、排除環境污染的措施可靠。
5、投產後產品質量合格,適銷對路。
符合以上五條,經濟效益好,投入少,產出多、能按期歸還借款和按規定時間交納占用費(借款利率另定)方可考慮。

六、基金借款的審批程式


1、當年預算安排的財政基金,由市級企業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共同提出安排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2、以往年度安排的財政基金當年收回可安排的部分,按下列許可權審批:100萬元以上項目,由主管部門和財政局共同篩選審查同意後,報市政府審批;100萬元以下項目,由主管部門審查後,市財政局審批。
3、屬於企業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由財政部門掌握審批。
4、八五期間,為扶持縣(區)財政收入減補創億的項目,經篩選審查後,報市政府審批,從往年收入的基金中優先安排。
5、縣(區)企業的貸款,經由同級財政部門對項目提出審查意見,並為該項目擔保。
6、財政部門以外的單位借款都要提出符合法定條件,並具備相應償還能力的經濟實體為擔保。

七、借款期限和還款辦法


1、借款期限:短期流動資金貸款一般為6個月,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小型技措貸等固定資產投資借款期限一般為一年以下,特殊情況經批准後可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在三年。
2、借款契約簽訂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契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的一方承擔經濟責任,負責賠償。
3、借款占用費在規定占用期限內,以略低於銀行貸款利率的原則計算,屬科技開發、安全技措、扶貧扭虧措施等項目從優。占用費由借款單位按季交納。逾期未還清的貸款,從逾期之日起,從重加收占用費。具體收費規定,由市財政局另行下達。
4、貸款項目因受國家政策影響或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達不到契約規定的經濟效益造成損失的,可以申報。經批准後:(1)辦理展期;(2)減免占用費;(3)部分或全部豁免借款。

八、借款的監督和檢查


1、借款單位從批准借款之日起,三個月內未使用借款的,應收回借款並解除契約。
2、市財政局對借款實行監督和檢查,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停止撥款或提前收回借款:(1)擅自變更契約規定的借款用途、轉移、挪用借款的;(2)措施不落實,施工進度緩慢、經濟效益差的;(3)項目投資計畫事先留有缺口、資金來源不落實,無法建成投產的;(4)利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的。(5)其他違約行為。
3、市財政局有權對借款單位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借款使用、計畫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借款單位應按時匯報借款使用情況,直至還清借款和利息為止。
4、本暫行辦法僅適用於市地方經濟發展基金的管理。
5、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行,並由市財政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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