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93]109號
【發布日期】1993-07-20
【生效日期】1993-07-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份規章的通知
(1993年7月20日昆政發〔1993〕10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促進和保障我市改革開放順利進行,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從去年(1992年)底以來,組織有關部門對市政府發布的規章進行了清理。經審查並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市政府發布的規章宣布第一批廢止(詳見附屬檔案),同時,作如下通知:
一、制定規章是法律賦予我市人民政府的一項重要職權,規章是我市各行政組織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據之一。清理規章(包括廢止和修改)是一項嚴肅的工作,決定規章是否執行或廢止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具體的清理工作授權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實施。
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國家新的政策、法律、法規的不斷頌施行,清理我市政府頒布的規章將是一項經常性的工作。今後,除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組織日常清理工作外,各縣區、各部門、各單位在執行規章過程中,如發現規章需要廢止或修改的,請及時提出意見向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反映。
三、對已明令廢止的規章,在行政工作中一律不得再加以引用和執行。本次清理之前市政府已廢止的規章目錄,已收錄在《昆明市法規規章彙編》內。今後視情況需廢止的規章,將分批逐步公布,並將其目錄繼續編入《昆明市法規規章彙編》,以得查閱。
四、對需要修改的規章,有關執行部門應儘快提出修改意見,報市政府法制辦審核後,按程式重新予以公布。
五、部份規章廢止後,各部門應根據國家新的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抓緊研究制定新的規章,特別是要重點研究促進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經濟類規章,按規定程式上報市政府審批並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