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建制單位遷入我市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建制單位遷入我市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 發布日期:1990-06-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90]109號
【發布日期】1990-06-26
【生效日期】1990-06-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成建制單位遷入我市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1990年6月26日昆政發〔1990〕10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國家行政機關各委辦局,中央、省屬駐昆單位、駐昆部隊: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經國務院批准的《昆明市城市總體規劃》,1986年8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曾以昆政發(1986)173號文發布了《關於成建制單位遷入我市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這幾年執行中的情況和問題特作如下補充通知。
一、凡經批准成建制遷入我市盤龍、五華、官渡、西山區的職工及家屬,由其單位持有經省、市人民政府批准遷入的檔案及人員名單,經遷入地的區、市公安機關對遷入人員的戶口情況調查核實,按規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後,才能正式辦理落戶手續。
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收取,委託昆明市規劃管理處負責,並設立專戶存儲,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取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以下比例管理使用:
1、對五華、盤龍兩區,分別從經批准遷入兩區人員實收費用中劃出20%返還區財政,主要用於遷入人員的糧食、副食補助;
2、對官渡、西山兩區,分別從經批准遷入兩區人員實收費用中劃出50%返還區使用。其中,40%劃給區財政,用於遷入人員的糧食、副食補助,60%劃給區建委,專項用於各區按規划進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補助,但立項計畫及資金安排須經市建委審批手方可實施;
3、公安部門為辦理此項業務從事大量的戶口調查研究與辦理必需的手續,可從收費總額中適當予以補助(不能用於基本建設),每年核定一次,報市建委審核,市政府審定;
4、按上述比例分配後剩餘的費用,由市建委根據城市規劃、建設的需要,會同市財政局聯合提出使用計畫,上報市政府批准後按計畫管理使用。
四、各有關單位必須按規定的使用範圍確保此項費用專款專用,市、區財政、審計部門予以監督。市建委要管好、用好這筆資金,並對縣區使用資金的情況加以監督、檢查。凡擅自挪作他用的,有關部門應停止撥款並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每半年結算一次,分別在當年六月二十日和十二月二十日以前進行。
五、有特殊困難,要求減、免和緩交費的,須提出書面申請,經遷入區的區政府、昆明市規劃管理處、市建委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批後由市建委正式下文實施。
六、本通知從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執行。各區政府對遷入我市辦理落戶制定的各項收費,凡未經市政府批准的均停止執行。
七、對要求成建制單位遷入呈貢、安寧、晉寧、宜良四個縣城的,呈貢、安寧、晉寧、宜良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縣實際,參照昆政發(1986)173號檔案和本通知精神,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和收費標準。但最高收費標準人均不得超過4000元。所收費用的使用計畫,在實施前應報市政府備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