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部份修改《昆明市地名管理辦法》的批覆在1993.12.01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部份修改《昆明市地名管理辦法》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93年12月01日
- 實施時間:1993年12月01日
- 頒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部份修改《昆明市地名管理辦法》的批覆在1993.12.01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部份修改《昆明市地名管理辦法》的批覆在1993.12.01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部份修改《昆明市地名管理辦法》的批覆 頒布單位 昆明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3.12.01 實施時間 19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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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地名管理辦法 (1990年9月14日 市政府 以昆政發〔1990〕168號檔案轉發)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地名管理,實現地名標準化、規範化、以利以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國際交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地名管理條例》和雲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雲南...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於管理人員處罰不當造成被處罰人直接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或管理部門依法賠償。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昆明市地名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6.將《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城市居民對縣級民政部門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或者減發、停發城市低保款物的決定或者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
28.昆明市市級預算外資金統籌管理暫行規定發文字號:昆政發[1998]11號說明:已被2001年出台的《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昆明市市級預算外資金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昆政發[2001]70號)代替。
三、《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推行移風易俗促進文明殯葬的若干規定》(市政府公告第24號)(一)將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修改為:“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
國務院關於同意雲南省調整昆明市轄區行政區劃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4年06月03日發布,自2004年06月0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雲南省人民政府:你省《關於調整昆明市四區行政區劃的請示》(雲政發〔2003〕177號)收悉。現批覆如下:一、同意...
為抓好陽宗海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據省政府《關於陽宗海流域(昆明部分)水污染綜合防治“十一五”規劃的批覆》、《雲南省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綜合防治目標責任書(2006-2010年陽宗海昆明部分)》,經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加快推進《陽宗海流域...
6.關於對《昆明市“一日游”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 發文字號:昆政辦[1998]63號 說明: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我市旅遊服務業發展的新要求執行。7.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基礎設施建設投融資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發文字號:昆政發[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