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部份修改《昆明市地名管理辦法》的批覆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部份修改《昆明市地名管理辦法》的批覆在1993.12.01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部份修改《昆明市地名管理辦法》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93年12月01日
  • 實施時間:1993年12月01日
  • 頒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
經研究,市人民政府同意你們提出的對昆政發(1990)168號檔案《昆明市地名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的意見,特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原規定的第七條的內容修改為:
第七條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行政區劃名稱的命名、更名,按照《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辦理。
(二)涉及我市與相鄰的地州的山脈、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實體的名稱,由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與相鄰的地區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門協商後,提出命名或更名意見,分別徵得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報省地名委員會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市內縣(區)級以上的開發區、大型公園、大型遊樂場、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市級以上古蹟、大型立交橋、市規劃區內的住宅小區,長度2000米、寬度40米以上的交通幹道等名稱,由所在縣(區)地名委員會提出命名或更名意見,報市地名委員會審查後轉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市內涉及兩個以上縣(區)的自然地理實體、居民地、街道、人工建築等名稱,由涉及的縣(區)地名委員會共同協調一致,提出命名或更名意見,報市地名委員會審批。其中,地理實休的命名或更名,須分別徵得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地名委員會審批。
(五)盤龍、五華兩城區和城效結合部的一般道路、居民區、人工建築物、自然地理實體、市級以下名勝古蹟、紀念地、遊覽地等名稱,由所涉及的區地各委員會提出命名或更名意見,報市地各委員會審批。其中,屬省、市投資規劃新建改建的,可直接由省、市有關部門提出命名或更名意見,徵得所在縣(區)地名委員會同意後報市地名委員會審批。
(六)市屬各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官渡、西山兩區區轄鎮人民政府駐地的街道、居民區、人工建築物、市級以下名勝古蹟、紀念地、遊覽地名稱和其它重要地名,由縣(區)地名委員會提出命名或更名意見,報市地名委員會審批。
(七)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的台、站、港、場、樓、堂、館、所和單位名稱,由各專業部門或企事業單位提出命名或更名意見,徵得所在縣(區)地名委員會同意後,由主管機關審批,同時抄報市和所在縣(區)地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八)上述第(三)至(六)款範圍以外的其它地名,由鄉(鎮)或主管單位提出命名或更名意見,報縣(區)地名委員會審批,同時,抄報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二、本批覆下達後,原規定第七條即行廢止,按上述新規定執行。《昆明市地名管理辦法》的其它規定仍繼續有效,請你辦注意做好新老規定執行中的銜接工作,確保我市地名管理工作依法辦事,遵章辦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