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代初的昆明,一些地方的迷信活動又有抬頭,嚴重地毒害著人們的思想,對工農業生產和社會治安造成一定的影響。為了保護人民民眾的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搞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保障四化建設順利進行,昆明市人民政府於1982年3月10日特發此布告。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2]42號
【發布日期】1982-03-10
【生效日期】1982-03-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2]42號
【發布日期】1982-03-10
【生效日期】1982-03-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取締迷信活動的布告
(1982年3月10日昆政發〔1982〕42號)
近來,我市一些地方的迷信活動又有抬頭,嚴重地毒害著人們的思想,對工農業生產和社會治安造成一定的影響。為了保護人民民眾的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搞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保障四化建設順利進行,特布告如下:
一、凡修蓋小廟、迷信會伙、招鬼弄神、看相算命、八字合婚、陰陽風水等等,均屬迷信活動,必須堅決制止和取締,對其中的組織者和迷信職業者,要依法處理。
二、除歷史文物、名勝古蹟和政府確定為宗教活動的場所,應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加以保護維修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新建和恢復已經拆除的廟宇。已經建蓋的,一律限期拆除。
三、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製造、販賣紙人、紙馬、金銀錁、申表、符章等迷信用品。違者,除銷毀迷信用品,沒收製作工具和非法所得財物外,經教育不改的,還要按治安管理條例給予處罰。
四、禁止和取締游村串寨“化緣”、“掛公德”,違者,沒收其所得財物,情節嚴重的還應處以罰款。園林部門直接管理的園林寺廟一律不準設立“公德箱”。
五、神漢、巫婆、算命先生、風水先生等迷信職業者,必須到當地公安機關登記,交出迷信道具和迷信書籍,停止迷信活動。拒不登記,繼續從事迷信活動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六、凡利用迷信進行反革命活動的,要依法嚴懲。
七、廣大公民都應講科學、講文明、講衛生,積極向迷信活動作鬥爭,對取締迷信活動中的好人好事,各級人民政府要給予表揚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