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布告》意在為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嚴防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為兇器進行犯罪活動,根據經國務院批准,由公安部頒發的《關於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特布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布告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3-11-14
- 生效日期:1983-11-14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3]206號
【發布日期】1983-11-14
【生效日期】1983-11-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3]206號
【發布日期】1983-11-14
【生效日期】1983-11-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布告
(1983年11月14日昆政發〔1983〕206號)
具體內容
為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嚴防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為兇器進行犯罪活動,根據經國務院批准,由公安部頒發的《關於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特布告如下:
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製造、銷售和販賣上述管制範圍內的各種刀具。嚴禁非法攜帶上述刀具出入車站、碼頭、機場、公園、商場、影劇院、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或乘坐火車、汽車、輪船、飛機。
三、機械加工工業使用的三棱刮刀、屠宰等特種行業使用的各種匕首、尖刀,必須經公安部門審查同意,發給生產或使用證,憑證才能生產、經營和購買,並僅限於在生產或工作場所使用,任何人不得隨意攜帶出工作場所。
四、少數民族傳統生活習慣佩帶、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如攜帶到本民族聚居地區以外或者乘坐火車、汽車、輪船、飛機以及進入影劇院、運動場、旅社、公園等公共場所時,應將刀具交由有關部門代為保管,離走時原物發還。
五、使用上述管制範圍內刀具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使用保管制度,加強對刀具的管理和檢查,確保全全。因工作需要,經批准使用上述刀具的個人,對刀具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贈送、轉借他人使用。發現刀具丟失、被盜,要及時報告公安、保衛部門。凡是因保管不當,造成丟失、被盜,釀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領導的責任。
六、本布告公布後,凡製造、銷售屬管制範圍內各種刀具的單位和因工作需要持有匕首的專業狩獵人員、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須到公安機關登記補辦有關手續。
三個月內不補辦手續,非法製造、銷售、攜帶和私自保管管制範圍內刀具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或沒收其刀具,並根據情節輕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論處。
七、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