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發事件
2011年4月15日上午,家住煙臺福山區的王先生到福山工商部門舉報說,他在福山某小型超市買了一箱“早產”餅乾,“買的時候沒仔細檢查,回到家卻發現,這箱餅乾的生產日期竟然是2011年4月19日。”
福山區工商部門接到舉報後立即展開調查,隨同王先生趕到該超市進行取證。工商人員調查發現,該超市負責人將本來已經過期的餅乾用噴墨掩蓋住原來的生產日期,又列印了新的生產日期。店主為了能多賣幾天,把生產日期拚命延後,一不小心竟讓餅乾變成了“
早產兒”。
工商執法人員責令店主返還消費者購物款並道歉,同時對另外兩箱“早產”餅乾予以沒收銷毀,並依法對業主進行了處罰。
福山區工商部門提醒消費者,在選購食品時,一定要查驗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但也不要迷信保質期,最好仔細查看食物是否新鮮。
監管缺位
在車間門口的一張小桌子上,放著一台
打碼機,上面的日期正是2010年1月1日。
在旁邊的庫房裡,記者發現花生豆、魷魚片、山楂酪等原料的包裝袋上生產日期為2009年9月、10月、12月不等。
鏡頭四 魷魚絲直接用手抓 12月18日,記者將看到的情況反映到長春市工商局綠園分局。
鏡頭四 魷魚絲直接用手抓
當執法人員進入生產車間時,發現工人正在包裝魷魚絲,這次塑膠瓶改制的工具沒能用得上,而是工人裸手操作,有的工人怕冷,抓食品的手上還戴著黑色的毛線手套。她們抓起桌上的一把魷魚絲,塞在包裝袋裡,上秤稱,多了拿出來一點,少了放一點。
“廠里沒給你們發手套嗎?”面對記者的鏡頭,女工躲躲閃閃,有的躲不過去了,從邊上的一個箱子裡掏出一雙塑膠手套,一邊戴一邊回答:“有啊,這不就戴上了嗎?”
在魷魚絲的包裝袋上,列印的生產日期均為2010年1月1日。
鏡頭五 財會人員拿走資料 在辦公室,執法人員要求負責人出示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不想幾名女財會人員很快關閉了電腦,穿上外套,將辦公桌上的幾個賬本拿著就往外走,誰也攔不住。
鏡頭五 財會人員拿走資料
“趕快把你的人叫回來,這種消極對抗方式是沒有用的,我們這是正常檢查,如果沒有問題為什麼害怕檢查?”但負責人並未理會執法人員的要求。
鏡頭六 司機拿走租房協定 貼在牆上的客戶明細和產品推介手冊上寫明,他們的休閒食品在東北和內蒙古等地都有銷售,桌上的公司欠款單上記載著詳細的客戶名稱,這些客戶多以中小型超市和食雜店為主,很多送到了學校食堂和學生宿舍食雜店。
鏡頭六 司機拿走租房協定
執法人員要求負責人出示租廠房和庫房的契約,很快,負責人找到遞給了執法人員。正當執法人員清查登記車間內的貨物時,一戴帽子的青年來到執法人員盛放證據的紙箱邊,拿起了租房協定看了一會兒,趁執法人員不注意,將協定拿走。
一執法人員馬上制止,但該青年開車走了。執法人員馬上要求負責人將該人找回來,該人回來後,不情願地將租房契約交給了執法人員。
各方說法
質監部門:食品“早產”現象很常見 從桶裝水、月餅到現在的分裝小食品,這是記者第3次在生產廠家發現早產的情況。
質監部門:食品“早產”現象很常見
質監部門相關人員介紹,目前,產品早產的情況比較常見,原因是很多產品下線到經過檢驗出廠需要幾天的時間,個別企業圖省事,產品下線時就打上出廠日期,一旦流通環節沒控制好,產品提前上市就造成了日期“早產”。比如麵包等早點類食品,為了更早進入市場,就需要提前大批量生產,否則當天生產難以滿足市場需求。消費者對不是當天生產的食品往往不會購買,因此很多廠家的生產日期往往是實際的送貨日期。
19日和20日,記者在一些超市發現,許多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有效期的標註,多是“見盒內說明”、“見盒蓋反面”之類的模糊用語,再有就是字型印得非常小,看起來相當費勁。許多消費者都反映食品的生產日期非常難找。“好不容易找到了,卻發現商品標識殘缺不全,有生產日期卻不見有效期或保質期。”一消費者說。
業內人士:“早產”食品方便商家 一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表示,故意將標識的生產日期挪後是為了“保鮮”,也是很多企業慣用的做法。
業內人士:“早產”食品方便商家
第一,食品早產後,運輸的時間成本可以轉嫁出去,食品被人為延長了保質期限,可以多賣些日子。
第二,對小企業來說,一天的產品標註多天的生產日期,省工省力。
第三,對大企業來說,標註有多天生產日期的產品一車運到外埠市場,節省了運費,使市場天天有“新貨”。
第四,即使部分產品被查出問題,也不至於“全軍覆沒”。
工商部門:“早產”食品降低企業信用 工商執法人員表示,這種隱性過期食品給消費者的健康埋下了安全隱患,食品的保質期是經過嚴格的科學驗證的,如果由於早產而誘使消費者食用了過期腐敗變質食品,輕則引起急性胃腸炎,重則產生對人體有害的細菌或黴菌毒素,同時還會產生一些致癌物質。
工商部門:“早產”食品降低企業信用
另外,早產食品帶來的危害除了食品質量本身,更多的是消費者對企業信任度的降低。
執法人員表示,對這種情況,質監部門要加強出廠審驗,執法監查部門要加強處罰力度,企業應加大社會責任感。另外,應給消費者多一些維權的渠道。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偽造或者虛假標註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