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選拔管理辦法

《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選拔管理辦法》是2020年日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選拔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日照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國家、省屬駐日照各單位:
《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選拔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3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選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實施人才興市戰略,進一步做好高層次創新型中青年領軍人才的選拔培養工作,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選拔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17〕43號)和《中共日照市委 日照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人才興市”戰略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日發〔2017〕19號)、《中共日照市委 日照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日照英才”工程支持新舊動能轉換的意見》(日發〔2018〕36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是日照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專業技術人員專項榮譽。選拔工作在日照市企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開展。選拔對象是長期在日照市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各學科、領域和經濟、社會發展各行業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國家、省屬駐日照高校在校地合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國家、省屬駐日照企業在日照新舊動能轉換十大專項和重點產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
下列人員不列入選拔範圍:(一)在企事業單位中擔任黨政領導職務,不再直接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二)事業單位中兼職聘用(任)在六級及以上管理崗位的;(三)市屬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四)入選其他市級及以上人才工程後,沒有取得新的重大貢獻的;(五)已當選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的;(六)其他不適宜列入選拔範圍的。
第三條 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每2年選拔一次,每次選拔不超過20名,管理期限為4年,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開始計算。
第四條 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的選拔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服務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二)鼓勵創新、促進年輕優秀人才脫穎而出;
(三)公開、平等、競爭、擇優;
(四)德才兼備、注重實績;
(五)聚焦產業、以用為本、動態管理。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的選拔評審及綜合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章 選拔條件
第六條 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應當具有中國國籍,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模範履行崗位職責,年齡不超過50周歲,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學領域取得具有創造性的研究成果,或者在技術上有重大發明創造、重大技術革新,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獲得市(廳)級及以上科學技術獎勵或者市(廳)級及以上專利獎。
(二)在完成省、市重點工程、重大科技項目和大中型企業技術改造、引進消化高新技術中,創造性地解決了重大技術難題,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三)在社會科學研究方面,學術造詣深厚,研究成果有獨到見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者發表過在學術界和社會上有較大影響的學術著作或者學術論文,並獲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或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首位完成人員。
(四)長期工作在教學第一線,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教學教研成績顯著;或者在學科建設方面成績卓著,影響較大,獲得市級及以上教學成果獎、教學名師等獎項或者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發表影響因子較高的SCI、EI、SSCI等收錄論文。
(五)長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衛生健康工作第一線,技術精湛,多次成功治癒疑難、危重病症或者在一定範圍多次有效地預防、控制、消除疾病,社會影響較大,業績為同行所公認;或在衛生健康科研方面獲得同行公認的、具有標誌性的研究成果,獲得市(廳)級以上科研成果獎等獎項或者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發表影響因子較高的SCI、EI、SSCI等收錄論文。
(六)長期在農業生產、科技推廣第一線工作,在鄉村振興、成果轉化、技術改進和推廣服務等方面貢獻突出,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七)在信息、金融、財會、外貿、法律等領域,為解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作出特殊貢獻。
(八)在新聞出版、文學藝術、體育等領域取得優異成績,或者為國家、省、市贏得重大榮譽,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作出重大貢獻,在同行中享有較高聲譽。
(九)在其他行業領域和新興產業為經濟社會發展、民生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第七條 選拔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以其近4年的工作實績和教學科研成果為主要依據,兼顧長期貢獻。具有自主創新能力,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長期在基層、一線專職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才優先選拔推薦。對實施新舊動能轉換等重大工程、重要產業(行業)、重點項目急需緊缺的人才,可拿出部分名額組織專門選拔,數量一般不超過當年度選拔總數的20%。
第三章 選拔程式
第八條 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的選拔,按照隸屬關係,採取自下而上逐級推薦、專家評審、公示考察的方法進行。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國家和省屬駐日照有關單位組織實施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參評人選推薦工作。
第九條 基層單位按照隸屬關係和有關要求,逐級向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單位)推薦人選。推薦過程中,應當結合實際,組織同行專家評議,認真聽取有關人員意見,並將推薦人選採取易於周知的方式公示3個工作日,增加工作透明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條 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國家和省屬駐日照有關單位根據選拔條件,對推薦人選進行審核,組織同行專家評議並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報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區縣推薦人選,須報當地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成立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專業評審組、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
(一)組成專業評審組。根據當年度推薦人選的專業分布情況,組成若干專業評審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2人。專業評審組審閱推薦人選申報材料,提出初步推薦意見。必要時可組織答辯。
(二)成立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15—21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3人。評審委員會對初步推薦意見進行綜合評審,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公示考察人選。
第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對評審委員會確定的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公示考察人選名單及有關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並進行考察。
第十三條 經公示無異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選拔、公示和考察情況向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並報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予以公布,頒發《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證書。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四條 積極為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一)根據工作需要,所在單位要為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場所和設施;
(二)鼓勵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申報承擔國家或者地方、部門的重大科研項目,領銜承擔重大工程建設任務,同等條件下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優先予以立項或者支持;
(三)有關部門和所在單位要積極支持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參加業務進修、學習,優先安排參與國內外學術交流、合作研究。
第十五條 對新入選的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管理期內給予每人每月2000元科技獎金,按年度由市財政專項撥付。管理期內入選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的,市財政一次性給予10萬元配套津貼,不再發放市級科技獎金;同一人入選多個市級人才工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標準享受市政府津貼或者科技獎金。
第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部門每年組織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進行一次健康查體,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承擔。
第十七條 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在職期間每年可以享受一次或者多次總計10—20天的休養。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單位,在假期內安排,假期不夠的予以補足。國內休養期間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依據現有財務管理制度由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報銷。
第五章 管理與聯繫
第十八條 建立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跟蹤管理和聯繫制度。
(一)建立專家檔案。專家所在單位要建立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考績檔案,記載和跟蹤專家的主要業績及對其考核、獎懲情況,並及時歸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不定期對各單位的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二)建立專家聯繫制度。各區縣人民政府(管委)、市直部門(單位)、國家和省屬駐日照有關單位應當建立與專家聯繫的制度,了解專家的思想、工作、學習、生活等方面的情況,聽取專家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有關部門對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應當及時研究,採取措施認真處理,幫助專家解決科技攻關、成果轉化、人才培養等方面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為專家充分發揮作用提供服務。
(三)建立中期評估機制。對於管理期滿2年的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專家所在單位組織開展中期評估工作,重點評估專家的政治表現、工作業績和發揮作用等情況。
(四)發揮專家引領作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在區縣或者主管部門(單位)應當有計畫地組織專家到基層和生產科研一線開展技術諮詢、現場指導等活動,幫助基層解決技術難題;發揮專家在決策中的參謀諮詢作用,對日照市重大項目的立項、實施進行論證、評估,對日照市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重點行業發展進行指導,為科學決策提供服務。專家每年參加服務基層活動應不少於1次。
第十九條 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提出意見,經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管委)、市直部門(單位)、國家和省屬駐日照有關單位核實並同意後,於相關情形發生後15日內通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情形發生之日的下個月起停發科技獎金,不再享受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的其他待遇:
(一)不再主要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
(二)調往市外工作的;
(三)未經組織同意,擅自離崗離職的;
(四)在單位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
(五)在中期評估中被確定為不合格的;
(六)由於其他原因不宜再享受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待遇的。
第二十條 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提出意見,經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管委)、市直部門(單位)、國家和省屬駐日照有關單位核實並同意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取消其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待遇,註銷其《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證書:
(一)採取弄虛作假,謊報成果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榮譽的;
(二)被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受到降低崗位等級以上處分的;
(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因個人過失給國家、集體、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由於其他原因不宜繼續作為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11日。《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選拔管理暫行辦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34號,2006年10月31日公布)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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