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冬春蔬菜儲備管理辦法

《日照市冬春蔬菜儲備管理辦法》是2020年日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照市冬春蔬菜儲備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日照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20年
  • 有效期:2023年3月3日
第一條 為提高蔬菜應急保障供應能力,保障市區冬春蔬菜應急供應和價格基本穩定,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行政區域內市級冬春儲備蔬菜(以下簡稱“儲備菜”)的管理及其相關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儲備菜,是指市政府儲備的用於在本市城市行政區域內調控市場或遇有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時保障市場供應的蔬菜。儲備啟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商務局根據市場供應及應急保障情況於每年11月初提出申請,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條 儲備菜存儲採取市場化運作方式,依託若干骨幹企業,實行“政府委託、企業運作”,財政給予適當補貼;堅持保障日常消費與滿足應急需要相結合,以保障市場供應、抑制菜價大幅度上漲為重點,確保儲備菜“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第五條 儲備菜的品種以大白菜、蘿蔔、胡蘿蔔、土豆等耐貯存、易周轉的蔬菜為主,也可根據居民消費習慣和儲藏能力適當調整儲備品種。
第六條 儲備菜的規模按照滿足城市行政區域內常住人口每人每天0.5公斤、確保5~7天消費量確定。
第七條 市財政負責安排資金,用於支付收購儲備菜所需資金利息、存儲費、倒庫費、損耗費等費用補貼,以及根據市政府指令實施的儲備菜投放而發生的價差虧損彌補。儲備菜的儲存費用標準由市商務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根據儲備菜的品種、市場價格、儲存難易程度、市場需求、儲存中發生的實際費用等進行核算確定。
第八條 儲備菜的儲備期為每年11月20日至次年3月20日。
第二章 儲備布局和承儲企業確定
第九條 儲備菜存儲地點和設施的選擇,按照遠近結合、布局合理、便捷高效、節約成本、規模承儲、科學保菜的原則,以調運便利的城市中心區儲備和近郊產地儲備相結合,以現有冷庫儲備為主。
第十條 承儲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儲備菜相適應的儲存能力、專業技術人員
(二)具有儲備菜質量安全檢驗、檢測設施;
(三)具有較強的蔬菜經營實力、產銷銜接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儲存經驗和銷售網路。
第十一條 承儲企業由市商務局根據年度儲備規模和布局,公開招標確定承儲企業,並與承儲企業簽訂協定。
第十二條 按照“操作便捷、成本節約、調運方便”的原則,由承儲企業結合經營採取動態周轉並保持庫存規模的動態庫存儲備模式。
第三章 收購和儲存
第十三條 儲備菜的儲備計畫,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商務局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提出當年儲備菜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向承儲企業下達儲備菜儲備計畫(以下簡稱“儲備計畫”)。承儲企業按照儲備計畫下達的品種、數量、質量等要求,積極做好儲備菜的購入。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入庫檢查驗收制度。收購的儲備菜入庫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農藥殘留等檢測,並登記造冊,符合質量安全標準方可入庫。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儲備菜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完成儲備菜收購任務後,由市商務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承儲企業入庫儲備菜的品種、數量、質量等進行驗收,並形成驗收報告。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儲備與經營相分離的原則,對儲備菜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儲備菜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四章 動 用
第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儲備菜:
(一)蔬菜供求總量失去平衡或一周內部分蔬菜市場價格持續上漲50%以上;
(二)遇有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
(三)市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儲備菜的其他情況。
第十八條 動用儲備菜由市商務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提出方案,報請市政府批准,按照批准的品種、數量、價格,下達動用指令。儲備期內未經市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儲備菜。
第十九條 儲存期結束後,承儲企業自行將儲備菜銷售。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市商務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等部門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區縣可參照本辦法,建立本地冬春蔬菜儲備制度。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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