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遺華日僑(又稱日本遺孤、日語:中國帰國者、殘留日本人、中國殘留日本人、中國在留邦人),指1945年日本關東軍在撤退和遣返期間,遺棄在中國大陸的日本國民或日裔滿蒙開拓移民。日僑中大部分都是日本國策移民計畫的一員,目前尚有多於4000人在生,大部分都來自中國東北和
內蒙古。
背景
1945年8月9日,
蘇聯紅軍在
八月風暴行動中迅速攻入中國東北,日本政府在匆忙制定《對蘇作戰計畫要綱》時未提及對日僑的保護,而關東軍也由於軍力不夠,下達了“全民動員”的指令,徵召了開拓團的所有的十八歲到四十五歲的男性,僅留下了老人、婦女和孩子。另外一方面,在日本政府的現地定居方針中指示“為備戰後滿洲國的復興及重建,
關東軍總司令官將制訂一個使可能多的日僑派留在中國大陸的計畫”,而當時政府和關東軍迫於戰況危急,對當地實行訊息封鎖,因此開拓團對戰況一無所知。在戰鬥爆發後,管理當地日僑的關東軍急著向後方大量後撤軍人和軍屬,未有對日僑做出任何保護。缺少軍隊保護的日僑們,被迫緊急撤退,向
大連,
丹東集結,以期乘船回國,從而出現了百萬逃難大軍。據調查,日本遺僑中的絕大多數是開拓團在撤退時遺留下來的,特別是分散於吉林、
黑龍江的開拓團民們(其中多為婦孺老弱)。
概述
遺華日僑,指1945年日本軍隊從中國大陸撤退和遣返期間,遺棄在中國大陸的日本人。中國大陸稱法是
日本遺孤,日本在1993年後的稱法是:中國歸國者、殘留日本人、中國殘留日本人、中國在留邦人等。
日本厚生勞動省將這些日本軍隊從中國大陸撤退和遣返其間、被中國人收養的未滿十三歲的日本人定義為遺孤,但是將那些十三歲以上的為了生存或自願進入中國東北家庭的日本女性,視為是根據自己的意願而留在滿洲的,進而剝奪了殘留婦女的日本國籍,並且不列入援助回國的對象。從1945年,直到四十八年後的1993年,才最終取消這種差別,將遺孤和遺留婦女一同視做歸國的援助對象,統稱為“殘留日本人”。
日本政府將日本遺孤分為兩類,即“日本籍殘留日本人”和“中國籍殘留日本人”。前者是指現在擁有日本國籍,但在1945年9月2日以前來到中國大陸並在中國大陸定居,在1945年9月2日以前就擁有日本國籍的人;或者父母在1945年9月2日以前來到中國大陸,本人在中國大陸出生定居,直到現在仍然擁有日本國籍的人。後者是指1945年9月2日以前擁有日本國籍,現在擁有
中國國籍,並且在1945年9月2日以前來到中國大陸並定居在中國大陸的人;或者父母在1945年9月2日以前來到中國大陸,本人在中國大陸出生成長並定居在中國大陸,現在擁有中國國籍的。
日僑中大部分都是日本國策移民計畫的一員,目前還活著的:總人數在4000人以上,大部分都被遺棄在滿洲和內蒙古。
殘留婦女是指日本遺孤中的女性,主要由日本開拓團民的妻子、女兒和從日本派送到
滿洲的女學生和大陸新娘組成。日本政府為了穩定移民,把來自日本各地的少女經過短暫的培訓,陸續送到了滿洲,她們就是後來殘留婦女的主要成員。由於她們的丈夫和親人大多在戰爭中自殺,戰死,病死。大部分由於自願或因為生存進入當地人的家庭,他們就以中國大陸的東北地區為家。後來一部分輾轉回國。
1945年8月9日,蘇聯紅軍迅速進入
滿洲國,日本政府放棄保護日僑的義務,缺少軍隊保護的日僑們,被迫緊急撤退,向大連,丹東集結,以期乘船回國,從而出現了百萬逃難大軍。據調查,日本遺僑中的絕大多數是開拓團在撤退時遺留下來的。特別是分散於吉林、黑龍江的開拓團民們(其中多為婦孺老弱)。
遺留問題的主要原因是日本國策移民的結果。
歸國的困難
日本政府將遺華日僑分為兩類:現在擁有日本
國籍,但在1945年9月2日以前來到中國大陸並在中國大陸定居,在1945年9月2日以前就擁有日本國籍的人,又或者父母在1945年9月2日以前來到中國大陸,本人在中國大陸出生定居,直到現在仍然擁有日本國籍的人,均屬於“日本籍殘留日本人”。1945年9月2日以前擁有日本國籍,現在擁有中國國籍,並且在1945年9月2日以前來到中國大陸並定居在中國大陸的人;或者父母在1945年9月2日以前來到中國大陸,本人在中國大陸出生成長並定居在中國大陸,現在也擁有中國國籍的則屬於“中國籍殘留日本人”。
1950年,日本政府對中國東北的滯留者統計是26492人,直至1958年還有22187人。1959年日本政府公布《關於未歸還者的特別措施法》(未帰還者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施行令),將在中國沒有任何訊息的未歸還者宣告為戰時死亡,對家人發放三萬日圓弔慰金,並取消其戶籍。
日本厚生勞動省在1985年3月制定了一套針對遺華日僑的“身份擔保人制度”,規定遺華日僑必須徵得其日本親族的同意才可以在日本居留。然而由於各種原因,許多人均拒絕做“身份擔保人”。1989年,日本國會通過《入境管理及難民認定法》,限制遺華日僑歸國時只有與日本人有血緣關係的嫡子才能夠一同取得國籍,而那些被收養的遺華日僑的養子、繼子則被排除在外。由於有十位不符合規定的日本殘留婦女在回國後被扣留在日本機場,引起了日本國內民眾的注意和不滿。迫於國內壓力,1995年日本政府實施了《中國殘留邦人援助法》,國家將承擔遺華日僑的回國事務。據日本厚生勞動省提供的資料,從
昭和47年至平成7年(1972~1995年),赴日定居的殘留孤兒有2171人,攜帶配偶和子女人數達7801人。
當年日本帝國政府為了穩定移民,把來自日本各地的少女經過短暫的培訓,陸續送到東北。當中的女性,也包括日本
開拓團民的妻子、女兒和從日本派送到
東北的女學生和大陸新娘。由於她們的丈夫和親人大多在戰爭中死亡,大部分女性在之後為了生存而進入了當地人的家庭,並在此後以東北地區為家,後來也有一部分輾轉回國。在
中日邦交正常化後,日本
厚生勞動省將在
第二次世界大戰尾聲時,日軍從中國大陸撤退和遣返期間被中國人收養,且未滿十三歲的日本人定義為遺孤,對他們發放日本
國籍和援助回國,而十三歲以上的如是為了生存或自願加入中國東北家庭的日本女性,則視為是根據自己的意願而留在東北,故未能獲得上述待遇,是為“殘留婦女”。1993年,該差別政策被取消,遺孤和殘留婦女一同視做歸國的援助對象。
歸國後的問題
由於遺華日僑長期在中國生活,與日本社會分離,而且思想和價值觀長期受到
中國的影響,又未能掌握
日語能力和習慣日本的生活,因此不少人在回國後都喪失了在勞動能力,同時由於歧視和財政負擔,不被日本家庭接受,也造成了遺華日僑與日本家庭的隔閡。日本家庭拒絕援助遺華日僑,使他們的生計很艱難,每月只能領受政府的救濟金,目前許多遺華日僑仍生活在日本社會的底層,難以適應日本社會的正常生活,這些遺孤後代就和當地華人黑社會一同犯罪。她們帶回去的子女,因為中日兩國文化不同,也很難適應日本學校的學習。因此許多遺華日僑就日本帝國政府在二戰時鼓勵日本人遷往東北居住,並且制定國策移民計畫此事,控告日本政府沒有提供足夠的援助,並要求道歉和賠償。
2006年12月1日,神戶地方法院就65名遺留中國的日本戰爭孤兒要求日本政府賠償一案作出判決,判其中61人的訴訟請求勝訴,以政府違反法律限制孤兒回國、回國後也沒有對他們履行使其獨立生活的援助義務為由,判定政府必須向每名原告支付660萬至2300萬日元不等,總計4.686億日元的國家賠償。另外的4名原告由於超出20年的訴訟有效期,失去了賠償請求權,因此被法院駁回他們的賠償請求。
棄民政策
日本政府在秘密的制定《對蘇作戰計畫要綱》中,放棄對日僑的保護。
關東軍由於軍力不夠,下達了“全民動員”的指令,徵召了開拓團的所有的十八歲到四十五歲的男性。開拓團中僅留下了老人、婦女和孩子,進而在接下來的逃亡路上,產生了大量的遺孤、殘留婦女。
負有保護日僑職責的關東軍只熱衷於向後方大量後撤軍人和軍屬,完全沒有保護日僑。
日本政府、關東軍迫於戰況危急,完全封鎖訊息,絲毫不讓開拓團知曉戰況。
日本政府的現地定居方針,方針中指示鑒於戰後帝國的復興及重建,關東軍總司令官制訂一個將可能多的日僑派留在中國大陸某一地域的計畫。
回國路程
1950年日本政府對中國東北的未歸還者統計是26492人,1958年日本厚生勞動省特別調查結果顯示,中國地區的未歸還者還有22187人。1959年日本政府公布了《關於未歸還者的特別措施法》,將那些在居留在中國的未歸還者,一律宣告為戰時死亡,取消其戶籍。日本厚生勞動省在1985年3月制定實施了一套針對日本遺孤的“身份擔保人制度”,規定即使是公費回國的日本遺孤家庭,必須徵得其日本親族的同意。然而由於各種原因,擔保人往往拒絕做“身份擔保人”。1989年,日本國會通過了《入境管理修訂法》,規定遺華日僑歸國之際,只有與日本本土人有血緣關係的嫡子才能夠被帶到日本,而那些被收養的遺華日僑的養子、繼子則被排除在外。這就等於拆散了殘留婦女在中國大陸所組成的家庭。由於十位日本殘留婦女強行回國,被扣留在日本機場,引起了日本國內民眾的注意和不滿,迫於國內壓力,1995年日本政府制定並實施了《中國殘留邦人援助法》,日本遺孤的回國事業成為日本國家的責任。據日本厚生勞動省提供的資料,從昭和47年至平成7年(1972~1995年),赴日定居的殘留孤兒有2171人,攜帶配偶和子女人數達7801人。更多的人在中國度過了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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