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裁判法

日本行政裁判法,日本明治政府1890年頒行。共4章47條。規定行政法院只審理有關行政違法處分的行政裁判事件;原則上行政訴訟非訴願於地方上級官廳並經其裁決後不得提起,但對各省大臣的處分以及內閣直轄廳或地方上級官廳的處分,可即行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已向各省或內閣訴願者除外。行政法院的判決所涉及的事件,對有關行政官廳有拘束力。其裁判由裁判長及評定官5人以上合議進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本行政裁判法
  • 發布單位:日本明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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