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裁判法,日本明治政府1890年頒行。共4章47條。規定行政法院只審理有關行政違法處分的行政裁判事件;原則上行政訴訟非訴願於地方上級官廳並經其裁決後不得提起,但對各省大臣的處分以及內閣直轄廳或地方上級官廳的處分,可即行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已向各省或內閣訴願者除外。行政法院的判決所涉及的事件,對有關行政官廳有拘束力。其裁判由裁判長及評定官5人以上合議進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本行政裁判法
- 發布單位:日本明治政府
日本行政裁判法,日本明治政府1890年頒行。共4章47條。規定行政法院只審理有關行政違法處分的行政裁判事件;原則上行政訴訟非訴願於地方上級官廳並經其裁決後不得提起,但對各省大臣的處分以及內閣直轄廳或地方上級官廳的處分,可即行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已向各省或內閣訴願者除外。行政法院的判決所涉及的事件,對有關行政官廳有拘束力。其裁判由裁判長及評定官5人以上合議進行。
日本行政裁判法,日本明治政府1890年頒行。共4章47條。規定行政法院只審理有關行政違法處分的行政裁判事件;原則上行政訴訟非訴願於地方上級官廳並經其裁決後不得提起,但對各省大臣的處分以及內閣直轄廳或地方上級官廳的處分,可...
曰本行政裁判法是日本政府根據“明治憲法”制定的行政法院組織法。委託德國人勞埃斯拉起草。1890年頒布。共4章,47條。規定行政法院設於東京,由裁判長及評定官5人以上組成合議庭進行裁判。只負責審理有關行政違法處分的行政裁判事件。行政法院的判決所涉及的有關事件,對有關行政官廳有拘束力。原則上,行政訴訟非訴...
《行政裁判法》是2005年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何勤華。內容簡介 本書作者為美濃部達吉(一八七三年--一九四八年)先生。美濃氏之學術水平和人格魅力已為我國法學界所熟知,在此,筆者擬結合本書對此再略作評述。其一,本書可謂美濃氏之力作。相較於系統表述“天皇機關說”的《憲法講話》(一九一二年...
曰本行政裁判法是日本政府根據“明治憲法”制定的行政法院組織法。委託德國人勞埃斯拉起草。1890年頒布。共4章,47條。規定行政法院設於東京,由裁判長及評定官5人以上組成合議庭進行裁判。只負責審理有關行政違法處分的行政裁判事件。原則上,行政訴訟非訴願於地方上級官廳並經其裁決後不得提起,但對各省(部)大臣...
需要指出的是,除行政裁判法以外的許可權爭議的裁判也屬於樞密院的許可權範圍。樞密院禁止參與施政(樞密院官制第8條),也不得與大臣以外的人進行公務上的交涉(樞密院事務規程第3條)。與政府的關係 一般當樞密院與政府的政策發生對立時,多數通過對話協商,由某一方作出讓步。但1927年為救濟台灣銀行,第1屆若槻內閣...
同年9月21日任行政裁判法及訴訟法改正委員會委員,參與行政裁判法和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工作。同年12月10日任神社制度調查會委員。1932年(昭和7年)1月30日——1934年(昭和9年)6月15日任行政裁判所長官(行政法院院長),敘親任官。1932年(昭和7年)2月17日任文官高等懲戒委員。1932年(昭和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