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法修改綱要是 日本政府於1927年以草案形式公布。重點在於修改親屬法和繼承法兩編內容。修改要點是:限制或縮小戶主的同意權和離籍權,規定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男子要求分家無須經戶主同意,成年家庭成員有玷污家庭名聲的重大非法行為時須經家庭法院許可才得令其離籍;戶主有重大缺點時,法院可宣告戶主權的喪失;結婚應按習慣舉行儀式,但登記結婚也屬有效;廢除妻的無能力制度和法定夫婦財產制,並將不利於妻提出離婚的理由作了修改;提高了妻和女子的繼承地位等等。
曰本行政裁判法是日本政府根據“明治憲法”制定的行政法院組織法。委託德國人勞埃斯拉起草。1890年頒布。共4章,47條。規定行政法院設於東京,由裁判長及評定官5人以上組成合議庭進行裁判。只負責審理有關行政違法處分的行政裁判事件。原則上,行政訴訟非訴願於地方上級官廳並經其裁決後不得提起,但對各省(部)大臣、內閣直轄廳或地方上級廳的處分,可即行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訴訟的期間是自接到處分通知之日起的60天內。審理採取書面或口頭形式,宣判以公開為原則。行政法院的判決所涉及的有關事件,對有關行政官廳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