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廣播法在狹義上是指1950年頒布的“日本廣播法”;在廣義上是指日本所有的關於廣播的法律,即1950年頒布的“日本電波法”、“日本廣播法”和“日本有線無線電廣播業務活動管制法”、1972年頒布的“日本電纜電視廣播法”、1979年頒布的“日本通信、廣播衛星法”等等。1950年的“日本廣播法”是日本廣播方面的基本法律,它是在同盟國軍占領下對日本法西斯主義廣播事業進行自由主義改造的背景下產生的。至1979年已進行過9次修訂。全法分為四章59條,其中第5條在修訂過程中已被刪除。廣播法規定,“保證廣播不偏不倚、真實和自我克制,確保廣播的表達自由;明確廣播參與者的職責,使廣播有益於民主主義的健全發展”。“除非依據法律賦予的許可權,任何人均不得對廣播節目進行限制和干涉。”這項法律規定日本廣播協會(NHK)“為基於本法規定設立的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