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學位制度,1953年4月由日本文部省頒布。後經幾次修改和補充。規定學位分為博士、碩士和學士三級。博士課程修業 5 年,分前期兩年和後期三年。前期相當於碩士課程。獲博士學位,需在研究生院修完博士課程,在專攻領域具有一個科學工作者獨立開展研究活動所必備的高度研究能力及淵博的基礎學識。具體要求:(1)具有學士稱號或同等學力,在研究生院修完5年博士課程,學業和研究成就卓著者至少修完3年的博士課程;(2)必修課程須取得至少30學分;(3)提出博士學位論文並經研究生院審查和考試合格。在研究生院攻讀博士課程,符合畢業條件,博士學位論文經審查合格者,可獲“課程博士”稱號;未經研究生院學習或中途退學者,論文經研究生院審查合格並被確認為具有與課程博士同等的學力,可獲“論文博士”稱號。日本大學研究生院授予的博士學位共 19 種:學術、文學、教育學、神學、社會學、法學、政治學、經濟學、商學、經營學、理學、醫學、牙醫學、藥學、保健學、工學、農學、獸醫學和水產學。碩士課程修業兩年。獲碩士學位,需視野廣闊,具有精深學識,在專攻領域有研究能力,有從事高級專門職業所必需的高超的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