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大學教師職稱制度

日本大學教師職稱制度,依日本文部省 1956 年頒布的《大學設定基準》,高等院校教師職稱分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教授須有:(1)博士學位;(2)相當於博士的學力及研究成果;(3)大學教授經歷;(4)大學副教授經歷及教育研究成果;(5)5 年以上其他專科學校教授經歷;(6)藝術、體育等方面的特殊技能及教育研究成果。副教授須有:(1)可任教授的資格;(2)大學副教授或專職講師經歷;(3)任大學助教 3 年以上的經歷或任助教的經歷及經認定的研究能力。

(4)碩士學位及經認定的研究能力;(5)5年以上舊制高中和專科學校副教授或專職講師經歷和教育研究成果;(6)5年以上研究所、試驗所、調查所任職經歷和研究成果。講師須有:(1)教授或副教授水平;(2)其他特殊專業領域的教學能力。助教須有學士學位或經認定具有學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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