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法典

《日本商法典》,介紹了商法典、商法典特例法、有限公司法、票據法、支票法、破產法、和解法、公司更生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本商法典》
  • 作者::王書江,殷建平 譯
  • 字數::455000
  • 語種::漢語
  • ISBN::9787800836800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開本::16開
  • 出版時間::2001年6月1日
  • 裝幀::平裝
《日本商法典》
《日本商法典》《日本商法典》
內容摘要
本書介紹了商法典、商法典特例法、有限公司法、票據法、支票法、破產法、和解法、公司更生法。
本書地位
以商法典為中心的商法,是日本現代法律體系中與市場經濟行為,市場經濟主體聯繫最直接,最緊密的法律部門,是調整現代企業內部組織關係及外部交易關係的基本法。本書根據日本有斐閣最新版本(2000年版)的《六法全書》,譯出日本最重要的商法典、商法特例法、有限公司法、票據法、支票法、破產法、和解法及公司更生法。書前附譯者序,詳細介紹了日本商事法立法的沿革。書後附有漢語拼音序的事項索引,便於讀者檢索。
本書是從事對外貿易、三資企業管理、公司管理、保險、海商、金融工作特別是從事對日經貿工作人員的必備工具書,是從事民商立法與司法、經濟立法與司法、民商法、經濟法教學與研究的必備工具書,是學習民商法、經濟法、經濟管理、企業管理、對外貿等專業的重要參考書。
日本商法典的編纂深受德國商法的影響,曾經於1890年和1894年先後兩次立法。前者稱為“舊商法典”,後者稱之為“新商法典”。現行的《日本商法典》是1894年頒布的“新商法典”。自日本商法典實施以來,迄今經歷了程度不同的35次修改。與德國商法典不同的是,它採取折衷主義的立法體例。現行日本商法典分總則、公司、商行為和海商四編總計851條,主要內容包括:法例(商法的適用)、商人、商業登記、商號、商業賬簿、商業使用人、代理商、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公司、商行為和海商。為方便股份公司制度改革,日本於1974年於《商法典》之外,另行頒布了《商法典特例法》。其內容包括“大股份公司特例"和“小股份公司特例”。日本商法典編纂體例及內容深刻影響著韓國。
全文目錄
商法典
商法典特例法
有限公司法
票據法
支票法
破產法
和解法
公司更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商人
第三章 商業登記
第四章 商號
第五章 商業賬簿
第六章 商業使用人
第七章 代理商
第二編 公司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無限公司
第一節 設立
第二節 公司的內部關係
第三節 公司的對外關係
第四節 股東的退股
第五節 解散
第六節 清算
第三章 兩合公司
第四章 股份公司
第一節 設立
第二節 股份
第三節 公司的機關
第一目股東全會
第二目董事及董事會
第三目監察人
第三節 之二新股的發行
第三節 之三對董事或使用人付予新股認購權
第四節 公司的計算
第五節 公司債
第一目總則
第二目公司債債權人會議
第三目轉換公司債
第四目附新股認購權公司債
第六節 章 程的變更
第六節 之二全資母公司
第一目股份交換
第二目股份移轉
第六節 之三資本的減少
第七節 公司的整理
第八節 解散
第九節 清算
第一目總則
第二目特別清算
第五章 刪除
第六章 外國公司
第七章 罰則
第三編 商行為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買賣
第三章 互動計算
第四章 隱名合夥
第五章 居間營業
第六章 行紀營業
第七章 承攬運輸業
第八章 運輸營業
第一節 物品運輸
第二節 旅客運輸
第九章 寄託
第一節 總則
第二節 倉庫營業
第十章 保險
第一節 損失保險
第一目總則
第二目火災保險
第三目運輸保險
第二節 生命保險
第四編 海商
第一章 船舶及船舶所有人
第二章 船員
第一節 船長
第二節 刪除
第三章 運輸
第一節 物品運輸
第一目總則
第二目載貨證券
第二節 旅客運輸
第四章 海損
第五章 海難救助
第六章 保險
第七章 船舶債權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大股份公司的特例
第三章 小股份公司的特例
第四章 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設立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及義務
第四章 公司的管理
第五章 章 程的變更
第六章 合併及組織變更
第七章 解散
第八章 外國公司
第九章 罰則
第十章 雜則
第一編 匯票
第一章 匯票的發票及款式
第二章 背書
第三章 承兌
第四章 保證
第五章 到期日
第六章 付款
第七章 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的追索
第八章 參加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參加承兌
第三節 參加付款
第九章 複本及謄本
第一節 複本
第二節 謄本
第十章 變造
第十一章 時效
第十二章 通則
第二編 本票
附則
第一章 支票的發票及款式
第二章 轉讓
第三章 保證
第四章 提示及付款
第五章 畫線支票
第六章 拒絕付款時的追索
第七章 複本
第八章 變造
第九章 時效
第十章 付款保證
第十一章 通則
附則
第一編 實體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破產財團
第三章 破產債權
第四章 財團債權
第五章 破產對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六章 否認權
第七章 取回 權
第八章 別除權
第九章 抵銷權
第二編 程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破產宣告
第三章 破產管理人
第四章 監察委員
第五章 債權人會議
第六章 破產財團的管理及變價
第七章 破產債權的申報及調查
第八章 分配
第九章 強制和解
第十章 破產的廢止
第十一章 小破產
第三編 免責及復權
第一章 免責
第二章 復權
第四編 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和解的開始
第三章 和解債權及其申報
第四章 債權人會議
第五章 和解的認可與不認可
第六章 和解的廢止
第七章 讓步及和解的撤銷
第八章 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更生程式的開始
第三章 管理人及調查委員
第四章 更生債權人、更生擔保權人及股東
第五章 關係人會議
第六章 更生程式開始後的程式
第七章 更生計畫的條款
第八章 更生計畫的認可與不認可及實行
第九章 更生程式的廢止
第十章 報酬及酬勞金
第十一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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