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工組合中央金庫

日本商工組合中央金庫是根據日本商工組合中央金庫法於1936年成立的金融機構。是以中小企業協同組合與中小企業者團體為對象,以疏通金融為目的的特殊法人。成立當初規定該機構存在的時間為50年,1985年重新修改法律才將之永久化。商工組合中央金庫的存貸對象僅限於在本機構有存款的所屬團體和成員,體現了非常濃厚的中小工商業者組合系統機構的特點。政府對它的干預要比對其他民間金融機構嚴格得多,即由政府參與一部分資本金,購買部分商工債券,通商產業大臣和大藏大臣作為主管人有權任免該機構的官員,批准經營個別業務,並派商工組合中央金庫監理官監督其經營。

隨著金融自由化的發展,1985年修改了有關法律,商工組合中央金庫吸收存款的範圍和貸款業務都擴大了,允許向所屬團體或成員在海外設立的當地法人、外國金融機構、商工債券和國債的所有者、存款的領取對象等發放貸款。另外還廢除了以前規定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20年的時間限制,對每筆貸款的最高限額由總代會(從所屬成員中互相選擇產生的總代表組織的裁決機構) 的決議來定。在資本籌措方面,由於無法從所屬團體及其成員中吸收較多的存款,所以允許其發行商工債券,最大發行額可達資本金和資本準備金的20倍。1985年末債券發行餘額70275億日元,占總資產量的3/4。此外,根據1985年商工組合中央金庫法的修改,也允許國債視窗交易等證券業務的擴大和擴充現金信託、現金債權等餘裕資金運用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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