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工組合中央金庫是根據日本商工組合中央金庫法於1936年成立的金融機構。是以中小企業協同組合與中小企業者團體為對象,以疏通金融為目的的特殊法人。成立當初規定該機構存在的時間為50年,1985年重新修改法律才將之永久化。商工組合中央金庫的存貸對象僅限於在本機構有存款的所屬團體和成員,體現了非常濃厚的中小工商業者組合系統機構的特點。政府對它的干預要比對其他民間金融機構嚴格得多,即由政府參與一部分資本金,購買部分商工債券,通商產業大臣和大藏大臣作為主管人有權任免該機構的官員,批准經營個別業務,並派商工組合中央金庫監理官監督其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