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信用組合

日本信用組合是1949年根據 “中小企業互助合作法” 建立的中小企業的職工組織和帶有互相扶助性質的金融機構。全稱為 “信用互助組合”。到1951年,信用組合中一般金融機構色彩較濃的,大多已轉化成了信用金庫,因此現存的信用組合比信用金庫的互助合作性質更加明顯。為尊重這種互相合作的特點,在監督方面儘可能簡單放鬆,在業務上作為原則只限定於成員內部這個範圍,以更明確地貫徹這種互助金融的宗旨。為保證其健全經營和存款者的利益安全,日本政府1949年制定了關於信用合作性質的金融機構的法律,規定了其多餘資金限制運用的範圍,在存款支付準備率、大額信貸限額以及內部留存率等方面也作了相應規定。行政當局對信用合作化的監督指導,是依據大藏大臣委託給各都、道、府、縣知事的許可權來進行的。

隨著信用合作社的發展,以前制定的有關方針制度與信用組合的發展逐漸不適應,於是1968年和1973年兩次對有關制度進行了修改。經過對制度的修改,信用組合的業務範圍擴大了,開始辦理對地方公共團體等的存款、擔保、貸款業務,提高了出資總額的最低限度和對同一債務者的貸款最高限額。信用組合的主要業務有存款、貸款以及國內匯兌、有價證券轉入款的收受和其利息及紅利分配支付、保護暫存、指定公司的代理業務等。信用組合可以對非組合成員辦理存、貸款業務,但其業務量的總和不能超過存、貸款總量的20%,對同一債務者的貸款總量不得超過自有資本的20%或4億日元 (二者以低方為限)。原全國信用組合聯合會在1951年被改組為全國信用金庫聯合會。到1954年,根據日本中小企業互助合作法,以信用組合為會員的全國信用組合聯合會又重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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