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農業基本法”是日本為實現農業現代化而制定的主要法律。1961年頒布。主要目標為:(1)改進農業結構。在淘汰“不合格農戶”和建立“合格農戶”名義下,加強農業生產集中,擴大其耕地面積和經營規模。同時,根據需要,有選擇地擴大畜牧、水果、蔬菜等農產品生產;。(2) 實現農業生產技術現代化,“通過有效地利用和開發土地及水,來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和農業生產量”。農業基本法在實施過程中,日本政府通過中央及地方財政預算,為農民進行農田基本建設、購置農用機械提供了大量投資和貸款。
70年代末期,該法規定的畜牧、水果、蔬菜等農產品的生產和農業技術現代化自標已基本實現,但農業經營結構仍欠合理。農場規模偏小,兼業戶比重過大 (1980年兼業戶占總農戶的87%),要扶植的“合格農戶”尚未在農業中占主導地位。長期以來,由於工業大量占用農地,耕地面積逐年減少; 農業勞動力轉移,農民年齡老化; 加之日本政府為平衡美日貿易,大量從美國進口農產品,日本農業的處境已相當艱難。目前,日本已成為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中農產品自給率最低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