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朝同盟條約

日朝同盟條約

日朝同盟條約》全稱《大日本大朝鮮兩國盟約》,簡稱“日朝盟約”或“朝日盟約”,是指1894年8月26日日本朝鮮締結的攻守同盟條約,簽署人分別是日本駐朝公使大鳥圭介與朝鮮外務大臣金允植。1894年7月23日,日軍攻占朝鮮王宮,控制了朝鮮政府。7月25日又迫使朝鮮政府委託日軍驅逐駐朝清軍,繼而挑起甲午中日戰爭。但是日本人對朝鮮並不放心,於是強迫朝鮮在8月20日簽訂《暫訂契約條款》,8月26日正式簽訂《日朝同盟條約》,規定日朝兩國共同將清軍逐出朝鮮,朝鮮有配合日本對清作戰的義務。《日朝同盟條約》的訂立標誌著甲午戰爭中朝鮮正式加入日本陣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朝同盟條約
  • 時間:1894年8月26日
  • 簽署國:日本,朝鮮
  • 全稱:大日本大朝鮮兩國盟約
背景,全文,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影響,評價,

背景

1894年春,朝鮮爆發東學黨起義,朝鮮政府請求宗主國中國清朝)出兵助剿,日軍也不請自來,於是清日兩軍形成對峙,戰爭陰雲密布朝鮮半島上空。當時的朝鮮政府是親華的,所以日本決心將其顛覆,為開戰掃清道路。1894年7月23日,日軍攻占朝鮮王宮——景福宮,挾持朝鮮國王李熙朝鮮高宗),扶植國王生父興宣大院君李昰應上台攝政,隨後又組建了親日的新政府,並在日本的指示下進行內政改革(參見詞條甲午更張)。
但是,大院君並非親日派,與日本貌合神離,日本人也知道“大院君一開始就不願與日本共事”,只是在當時的情況下暫時利用他來收拾局面而已。果然在1894年7月25日日本要求朝鮮廢除與中國簽訂的《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等3個條約和委託日軍驅逐駐朝清軍時就遇到阻礙,據日本駐朝公使館一等書記官杉村濬記載,當時日軍大部隊已經南下牙山,然而“討伐駐牙山的清兵,雖然已有大本營的命令,但用什麼名義進行討伐,在朝鮮卻無從得知。公使館希望這是一次根據正當的理由而進行的討伐……(7月)25日午前11時,大鳥(圭介)公使進宮,在大院君面前和趙(秉稷)外務督辦詳細討論的結果,僅僅得到了一個類似委任狀的書面材料。大院君和趙督辦都是‘支那贔屓’(親華派),給這個材料時躊躇不決也是應該的”。朝鮮官員金允植則對這一場面描述道:“日使以五條為請,皆即準許。不請,召外督辦使為照會,言明我國與中國章程,均為廢紙。督辦持難,日兵皆拔劍上殿,不得已而許之,又討票據一張,言在牙山之清兵準日公使代辦,亦不得已書給。”於是,朝鮮政府在日本刺刀威脅下宣布廢除與中國簽訂的條約,並委託日軍驅逐駐朝清軍。其中請求日軍驅逐駐朝清軍的委託是非正式的,日本駐朝公使大鳥圭介曾說“其文體不當”,因此未被收錄進日韓兩國的外交文書中而亡佚。但是不管怎樣,日本藉此取得了開戰的名義,襲擊駐朝清軍,挑起甲午戰爭
對日本陽奉陰違的大院君(1894年8月攝)對日本陽奉陰違的大院君(1894年8月攝)
由於朝鮮沒有正式要求日軍驅逐清軍,故日本一直對此耿耿於懷,從7月30日起就要求朝鮮政府簽訂同盟條約。朝鮮雖然口頭無異議,但遲遲不予簽訂。與此同時,朝鮮與英國駐朝總領事禧在明接近(當時盛傳英國領事暗中幫助中國),又對外宣稱自己是中立國,令日本人十分惱火。杉村濬對此形容道:“日韓兩國的交往,以7月23日事變為界,形式上有了明顯變化。在前一天還以清國為後援反對我國的韓國政府,從當天起不得不接受我方的指導,站在敵視清國的地位。然而這只是表面現象,內心裡卻相反,被我們擁戴起來的以大院君為首的金宏集魚允中金允植等人,還不能自行忘記崇拜支那的念頭,何況如今日清勝敗未決,大院君李埈鎔又暗中求得與英國的親交,用以作為對付我方的準備。”8月2日,大院君接見俄國駐朝公使韋貝爾,對他說:“此次日本以鄰國之好意,不辭勞瘁為我國盡力,我國對其好意深表感謝,但日本所望之改革過激,是故稍有不解。據所聞,日清兩國既已開戰,兩國長期持續戰爭之事,將嚴重妨害東洋和平,請各國為之周旋調和……”。韋貝爾並未作答,而大鳥圭介則將此事匯報給日本外務大臣陸奧宗光陸奧宗光於8月13日收到該報告,對此極為重視,指出大院君的言行破壞了日本為朝鮮獨立而戰的名義,“應予強烈譴責”。陸奧認為:“自牙山開戰以來,朝鮮在事實上雖已成為我國的同盟國,但是還在秘密請求駐漢城歐美列強使節從中周旋,使日清兩國軍隊從該國撤兵等,作出很多不協調的行動。為了防止將來發生種種阻礙,就需要用一個國際條約來加以規定,一面表明朝鮮是一個獨立國,具有可以同任何國家訂立攻守同盟條約的權利;同時,在另一面將其緊緊掌握在我國手中,使其就範,不敢他顧,因而才出此一舉兩得之策(指簽訂同盟條約)。”因此日本為了加緊控制朝鮮,防止後院失火,必須速決日朝同盟之事。
大鳥圭介按照陸奧宗光的指示,開始向朝鮮政府施壓,強迫其締結日朝同盟。自1894年7月23日以後,朝鮮王宮就一直被日軍占據,因此大院君等人雖然偷偷摸摸進行一些外交活動,而在面對日本的高壓時也不敢輕舉妄動,被迫屈服日本的要求。於是在1894年8月20日,朝鮮日本簽訂了《暫定契約條款》,作為締結日朝同盟的前奏。在這個條約中,日本攫取了開放通商口岸、架設軍用電線、鋪設京釜和京仁鐵路等利權,並聲明“本年七月二十三日在大闕景福宮)相近之地兩國兵丁偶爾接仗,言明彼此各願不必追究”,將日本侵略朝鮮、占領景福宮的責任一筆勾銷,從而掩蓋了真相;同時又在第六款規定“日本國政府素願襄助朝鮮國,俾其克成獨立自主之業,故於將來與鞏固朝鮮國之獨立自主相關事宜,另當兩國政府派員會同妥議定擬”。根據這一條款,日本駐朝公使大鳥圭介、公使館一等書記官杉村濬又與朝鮮外務大臣金允植、外務協辦金嘉鎮協商《日朝同盟條約》,於8月25日擬好條約文本,當日大鳥圭介將條約文本電告陸奧宗光陸奧宗光當即批准條約並授權大鳥立即簽署。1894年8月26日,大鳥圭介在朝鮮首都漢城(今韓國首爾)外務衙門與金允植在條約上署名蓋印,標誌著日朝同盟結成,朝鮮正式加入日本陣營。
大鳥圭介大鳥圭介

全文

大朝鮮國、大日本國政府允約於朝鮮歷開國五百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日本歷明治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以朝鮮國政府將撤退清兵一事,委託駐紮朝鮮國京城日本國特命全權公使代為出力。爾來兩國政府之於清國,既立攻守相助之地,緣明著事由所系,並期克成兩國共同濟事之意,於是下開兩國大臣各奉全權委任,訂定條款,開例於左:
日朝同盟條約日朝同盟條約

第一款

此盟約以撤退清兵於朝鮮國境外,鞏固朝鮮國獨立自主,而推允朝日兩國所享利益為本。

第二款

日本國既允擔承與清國攻守爭戰,朝鮮國則於日本隊伍以時進退,以及預籌糧餉等諸項事宜,必須襄助予便,不遺餘力。

第三款

此盟約俟與清國和約成日,作為罷約。

日朝同盟條約日朝同盟條約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記名蓋印,以昭憑信。
大朝鮮國開國五百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外務大臣 金允植(印)
大日本國明治二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特命全權公使大鳥圭介(印)

影響

《日朝同盟條約》使日本獲得了發動甲午中日戰爭的“大義名分”,即為了“鞏固朝鮮國獨立自主”而戰,這一名分通過日朝兩國締約的形式獲得確認。與此同時,條約還明文規定朝鮮有義務配合日軍作戰,以達到陸奧宗光所說的“將其緊緊掌握在我國手中,使其就範,不敢他顧”的目的,換言之即強化對朝鮮的鉗制。此外,與朝鮮簽訂《日朝同盟條約》,還能使日軍在戰場上就地獲得幫助和後勤服務,很大程度上免去了轉運之擾。日朝同盟結成還能進一步孤立中國,增加日軍在甲午戰爭中的勝算。值得注意的是,條約前言中專門提到了1894年7月25日朝鮮委託日軍驅逐清軍一事,因為前文已經述及當日朝鮮給出的是非正式的書面材料,日本人對此不滿意,所以特地在此追加,杉村濬對此解釋說:“此盟約雖然是8月26日簽訂的,但是其效力可以追溯到這之前,為的是堵塞日後可能發生的異議。”可見日本人一直對7月25日的委託耿耿於懷,直到《日朝同盟條約》簽訂才放下心來。
訪問旅順的朝鮮使團(穿新式軍服者趙羲淵)訪問旅順的朝鮮使團(穿新式軍服者趙羲淵)
《日朝同盟條約》的簽訂確實對朝鮮政府起到了一定的牽制效果,比如“此盟約以後在官報上公開發表,並通知各國。所以訂約後朝鮮人不再提‘中立’二字”,朝鮮政府也被迫發布了要求民眾協助日軍的公告。日本作為同盟國,亦在條約簽訂後向朝鮮示好,如將景福宮的防守權歸還給朝鮮、派侯爵西園寺公望訪慰問朝鮮、出資賑恤朝鮮民眾等。但是朝鮮政府並不買賬,在《日朝同盟條約》簽訂僅過兩天后,朝鮮國王李熙、王父大院君、王兄李載冕就同時向平壤清軍送去求救密信。而簽署該條約的大臣金允植也在9月4日向清軍密報軍情。直到平壤戰役結束、清軍被逐出朝鮮境外以後,朝鮮政府的違約行動才停止。而接替大鳥圭介的新任日本駐朝公使井上馨則以繳獲的密信逼國王大院君等人謝罪,大院君也被迫下台。此後戰場轉入中國境內,朝鮮為日本提供幫助的機會減少,日本又讓朝鮮在1895年3月派出以軍部大臣趙羲淵為首的使團前赴旅順犒勞日軍,以繼續履行條約義務。1895年4月17日中日《馬關條約》簽訂後,《日朝同盟條約》自動失效。

評價

《日朝同盟條約》是為服務於戰爭需要的臨時性條約,甲午戰爭結束後即自動作廢,所以朝鮮表面上並未讓渡出主權,與《江華條約》、《濟物浦條約》、《乙巳條約》、《日韓合併條約》等相比並不顯眼。儘管如此,《日朝同盟條約》仍被看作是強制性、侵略性的不平等條約而遭到批判,當時的朝鮮文人黃玹便稱之為“劫盟”,而後世韓國官方編纂的《韓國史》則描述說:“朝鮮政府因為在日本的強迫下締結朝日攻守同盟的緣故不得不支援日本軍”,並看作是日本對朝鮮保護國化政策的一環;朝鮮則評價說:“日本還通過‘朝日攻守同盟條約’,從朝鮮人民那裡掠奪了他們在中日戰爭中所需要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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