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得權說是英國國際私法學家艾伯特·維恩·戴西1896年出版的《法律衝突論》中提出的被視為國際私法基本理論的六大原則之一。
既得權說的代表人物是英國國際私法學家艾伯特·維恩·戴西(Dicey,1835-1922)。他在 1896年出版的《法律衝突論》中提出了被視為國際私法基本理論的六大原則,其中第一個原則就是保護既得權。
他認為:(1)凡依有效法律取得的任何權利,英國應該予以承認與執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權利,英國法院不應承認與執行;(2)如承認與執行這種依外國法合法取得的權利與英國成文法的規定、英國的公告政策和道德原則,以及國際主權相牴觸,作為例外,可不予承認與執行;(3)但是,為了判定某種既得權利的性質,應該依據產生此種權利的該外國法律;(4)他堅持意思自治原則,認為當事人協定選擇的法律具有決定他們之間的法律關係的效力。
其理論核心是,法官只負有適用內國法的任務,既不直接承認或適用外國法,也不能直接執行外國的判決。法官所作的既不是適用外國法,也不是承認外國法在自己國家的效力,而只不過是保護訴訟當事人根據外國法或外國判決所取得的權利。
既得權說產生的年代正是英國資產階級全面走向海外擴張的年代,於是戴西提出既得權保護問題,其真正用意是要求世界其他國家承認依照英國法產生的權利。因此既得權說遭到了許多國際私法學家們的猛烈抨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