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衝突法彙編,是指美利堅合眾國的法律體系基本上採取不成文法主義,是通過法院對判例的積累而使法得以確立和發展的。到19世紀,在邊沁的影響下,里芬斯頓等人雖從事了法典化運動,但未能取得充分成果。然而,隨著社會關係的複雜化,出現了不同性質的新案件,而且出現了相互矛盾的判例,有必要以明確的方式來確認究意什麼是美國普通法。1923年,由法官、律師和學者等法律界人士組成了美國法律協會,其主要宗旨是“推動法律進一步明確化和單一化,使司法權得到更好的運用,並對法律開展學術研究和科學研究”。為此目的,決定對普通法進行整理、彙編,使之系統化。彙編並不是法典,只不過是由民間團體對現有的判例法所進行的記述而已。但它在某些方面卻有很高的權威^十劃中的國際私法彙編工作,從1923年起著手進行。哈佛大學的比爾教授受託從事國際私法彙編的起草工作,洛侖岑等9人被任命為顧問。
1929年發表了第1個草案,修改後於1934年完成了修正草案,經全體會議通過後作為衝突法彙編公諸於眾。其內容包括625條原則及注釋和判例,收集了包括國際民事訴訟法問題在內的衝突法問題。這部衝突法彙編是以屬地主義和既得權說的觀點為基礎的。但也有不少人對此進行批評,認為沒有正確地反映出美國普通法中的衝突法,特別是近年來,在美國國際私法學的新流派中,有許多人要求重新加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