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人免發遣

刑律制度。清制, 在京滿洲、蒙古、漢軍和外省駐防旗人,以及盛京、吉林等處屯居之無差使旗人,犯了軍遣流徒罪,並不像普通民人那樣發遣外地,於配所杖責服役,而是留在當地,分別折服枷號之刑,並責以應得之鞭數,即為旗人犯罪,軍流徒免發遣,分別枷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旗人免發遣
  • 類型:刑律制度
  • 時代
  • 對象:旗人
但旗人中如系窩竊、窩娼、窩賭、誣告訛詐, 以及棍徒擾害、教誘宗室為非、造賣賭具、代賊銷贓、行使假銀、捏造假契、誆騙詐欺取財和誘拐強姦、親屬相奸等罪行者,應削去旗籍,各照民人一例辦理,分別發配,不準折枷。另規定,八旗奴僕犯軍流等罪,酌發駐防為奴。如滿洲、蒙古八旗的奴僕犯徒罪者,可以照旗人正身例折枷鞭責;漢軍八旗的奴僕則不能折枷鞭責,照例問擬實徒,徒滿押回該旗,交伊主管束。如果滿洲、蒙古、漢軍八旗奴僕已入籍為民者,犯罪後亦俱照民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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