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局關於恢復跨省區市旅遊和出境旅遊經營活動的通知

《旅遊局關於恢復跨省區市旅遊和出境旅遊經營活動的通知》是旅遊局2003年印發的一份通知。

【發布單位】旅遊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7-09
【生效日期】2003-07-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旅遊局關於恢復跨省區市旅遊和出境旅遊經營活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
5月底以來,各地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6月份及今後一個時期全國旅遊工作總體部署意見的通知》(旅發[2003]41號)要求,認真貫徹“一手抓非典防治這件大事不放鬆,一手抓經濟建設這箇中心不動搖”的方針,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堅持不懈地抓好旅遊行業“非典”防控工作。同時,緊密結合本地實際,逐步恢復開展了本省區市範圍內的旅遊,並為恢複本地區的入境旅遊和出境旅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積累了新的經驗。
鑒於世界衛生組織已經全部解除對我國全境的旅行和疫情警告,北京“雙解除”後半個月來全國“非典”防控成果進一步鞏固發展,入境旅遊接待從7月份開始已經全面恢復,各地業已開展的本省區市居民本地游工作進展順利,對我國公民入境實行限制的目的地國家絕大多數已經取消限制,為適應海內外旅遊者的旅遊需求,國家旅遊局研究決定,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恢復國內跨省區市旅遊和出境旅遊的經營活動,並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恢復開展跨省區市旅遊,也包括解除“非典”期間國家旅遊局有關通知中規定的對旅遊促銷和經營活動的各種限制,但各地必須繼續抓好旅遊接待各個環節上“非典”防控措施的完善和落實工作。各地要按照國家旅遊局《關於認真做好旅遊業恢復期間“非典”防控、安全防範和市場規範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旅管理髮[2003]46號)要求,把“非典”防控工作轉入常規化軌道。旅遊活動中萬一發現有“非典”疑似病例,必須按照預案履行報告制度,並配合搞好現場控制和病員救治工作。同時,要大力抓好旅遊安全防範和市場規範工作,確保旅遊恢復工作順利進展。
(二)恢復開展出境旅遊,目的地必須是經國務院批准且國家旅遊局已正式發出通知可以開展出國(境)旅遊業務的22個國家,即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尼、越南、高棉、緬甸、汶萊、日本、韓國、澳大利亞、紐西蘭、馬爾他、土耳其、埃及、南非、德國、尼泊爾、斯里蘭卡、馬爾地夫、印度。據了解,截至7月8日,這22個目的地國家中,除越南仍暫停發放旅遊簽證、汶萊仍要求中國旅遊者在辦理簽證時出示醫院健康證明、馬爾地夫仍要求中國廣東去的旅遊者在無“非典”疫情國家停留10天以上方可入境外,其他19個國家均已取消對中國公民入境限制措施。請各地組團社據此做好組團工作,並在開展組團業務前,與對方接待社進行聯繫,搞清有關細節。另外,赴香港、澳門特區的出境旅遊業務,6月份已在廣東省內居民中恢復開展,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其他省區市的組團社也都可恢復開展組團赴港澳旅遊業務。各組團社要切實加強對出境旅遊團隊的健康安全及行程管理,並與對方接待社簽訂契約,確保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請各地立即將本通知傳達到轄區內各級旅遊局、組團社和其他旅遊經營單位,要求他們嚴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工作,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健康有序地全面推進旅遊業的恢復和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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