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遊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演出市場管理的通知

2019年12月5日起,《文化和旅遊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演出市場管理的通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起草背景,徵求意見,主要內容,

起草背景

我國演出市場平穩有序發展,演出節目更加豐富,演出類型更加多樣,旅遊演出、音樂節慶演出等業態蓬勃興起,對拉動文化消費、豐富人民民眾文化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也要看到,演出市場也面臨一些問題,如沉浸式演出、電音、虛擬形象演出等各類新業態不斷湧現,對內容審核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演出市場頭部資源稀缺,個別熱門演出炒票現象還時有發生;對音樂節、小劇場等演出的現場監管還存在薄弱環節,這些都影響了演出市場的高質量發展。針對上述問題,為推進演出市場健康繁榮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多樣化、多層次的精神文化需求,起草《文化和旅遊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演出市場管理的通知》。

徵求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演出市場管理,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多樣化、多層次的精神文化需求,文化和旅遊部研究起草了《文化和旅遊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演出市場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2019年12月5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文化和旅遊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演出市場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
近年來,我國演出市場平穩有序發展,演出節目更加豐富,演出類型更加多樣,旅遊演出、音樂節慶演出等業態蓬勃興起,對拉動文化消費、豐富人民民眾文化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營業性演出內容審核、票務銷售、現場監管等方面還存在薄弱環節,影響了演出市場高質量發展。為進一步加強演出市場管理,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多樣化、多層次的精神文化需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演出活動管理
(一)加強內容審核。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營業性演出內容審核,嚴格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防止出現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內容。對涉及重大革命和歷史題材,涉及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題材,涉及民族和宗教題材的演出劇(節)目,要加強與相關部門溝通,嚴把內容準入關,確保演出活動導向正確、內容健康、操作規範。
(二)突出監管重點。對音樂節慶類演出活動,要重點對電音類、說唱類節目進行審核把關,配合公安等部門加強對演出現場、電子顯示屏內容以及互動環節的監督檢查,督促演出舉辦單位防範人群踩踏等安全事故。對沉浸式演出活動,要加強演出全流程審核,防止出現封建迷信、血腥恐怖等內容,配合應急管理等部門督促演出舉辦單位落實封閉空間應急管理、消防通道安全提示等措施。對小劇場演出活動,要重點加強脫口秀、相聲以及先鋒話劇、實驗話劇等語言類節目的內容審核和現場監管。對旅遊演藝活動,要督促相關經營主體依法辦理《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履行演出節目報批手續,加強演出現場安全演練和檢查,確保演出活動納入監管。
(三)加強審批指導。文化和旅遊部將建立內容審核專家諮詢制度,為營業性演出內容審核工作提供專家諮詢服務。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對重點營業性演出內容把握不準的,可提出初審意見,報文化和旅遊部予以指導。
二、規範演出票務市場秩序
(一)做好票務信息公開。演出舉辦單位、演出票務經營單位要按照《文化部關於規範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經營秩序的通知》(文市發〔2017〕15號)要求,及時公布全場可售門票總張數、不同座位區域票價,實時公示已售、待售區域。嚴格執行面向市場公開銷售的演出門票數不得低於公安部門核准觀眾數量的70%。經公安部門批准,全場可售門票數量確需調整的,應當及時明示相應區域並予以說明。
(二)加強重點演出票務監管。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涉外營業性演出、大型演唱會以及有較高知名度的演員參演的演出活動等票務銷售情況的預研預判,及時將可能引發票務緊張或炒作的演出活動列入重點監管對象。文化和旅遊部定期發布重點營業性演出目錄指導各地提前預防。對列入重點監管對象的演出活動,演出舉辦單位或票務經營單位要在演出舉辦前將票務銷售方案、座位區域分布圖以及工作用票、媒體和贊助商贈票等非銷售用票數量及對應座位區域等情況報審批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備案。重點營業性演出公開銷售的演出門票數量不得低於公安部門核准觀眾數量的80%。要進一步規範工作用票、贈票使用等,防止轉賣牟利,保證重點演出活動票務市場總體穩定。
(三)加強票源流向監管。支持充分運用信息網路技術,探索建立全國統一的演出票務監管服務平台,實時監測演出票源及流向,推動票倉公開透明,促進演出票務公平交易。演出舉辦單位或演出票務經營單位應當留存演出門票銷售記錄及相關契約6個月,以備查驗。
三、加強演出新業態管理
(一)堅持包容審慎監管。各地要密切關注演出新業態,及時分析研判營業性演出新形式、新情況、新問題,在牢牢把住意識形態安全和生產安全底線的前提下,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管服務措施,不斷創新監管機制和監管方式,最佳化服務水平,推動演出新業態健康發展。
(二)加強演出網路直播管理。營業性演出活動需要進行網路直播的,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在報批時一併提出申請。組織演藝人員從事線下現場演出的網路直播(表演)公會組織應當取得《營業性演出經營許可證》,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網路直播應採取延遲播出的形式,至少延播3分鐘。演出舉辦單位和網路直播企業應當制定直播管理流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安排專人對演出直播內容和網民留言等互動內容進行實時審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保留視頻資料至少60日備查。
(三)加強演出錄播管理。將現場文藝演出活動錄製視頻後,以營利為目的,在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向觀眾提供播放服務的,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可參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演出內容進行審查,提供內容指導服務。
(四)加強虛擬形象類演出管理。運用全息成像、人工智慧、超高清等技術展示虛擬形象進行營業性演出的,應當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對現場演示內容進行審核把關。
四、激發演出市場活力
(一)最佳化營商環境。落實“放管服”和“證照分離”改革要求,全面套用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台開展營業性演出審批,實現演出市場主體設立以及演出活動審批的一網通辦,提高審批效率,最佳化市場準入服務。
(二)降低外資準入門檻。落實《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有關規定,允許在自貿試驗區設立中方控股的合資文藝表演團體,允許在全國範圍設立外商獨資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擴大吸收外資,充分激發市場活力。
(三)促進演出市場消費。深入實施音樂創意人才扶持計畫,支持地方通過舉辦音樂、戲劇、雜技、舞蹈等演出節慶活動,推動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促進文化和旅遊消費。支持具備條件的A級旅遊景區、全域旅遊示範區、特色小鎮發展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旅遊演出項目,促進夜間演出消費。
五、強化演出市場主體責任
(一)強化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員主體責任。文藝表演團體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努力創作生產更多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有機統一的優秀演出產品。充分利用多媒體、網際網路等技術不斷創新內容和形式,增加演出的感染力、表現力,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演藝人員應自覺提升道德品質修養,講品位,重藝德,自覺抵制低俗庸俗媚俗之風,努力培養高尚職業操守,樹立良好個人形象。
(二)強化演出經紀機構主體責任。演出經紀機構要切實落實主體責任,重點加強對營業性演出節目的內容審核把關及演藝人員管理,對演出宣傳、票務銷售、安全保障等經營活動進行全流程把控。要安排專職演出經紀人員加強演出項目管理,每個演出項目至少安排1名演出經紀人員具體承擔協調聯絡、內容管理等經紀服務工作。
(三)強化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主體責任。為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的,應當核驗相關批准檔案,並指定專人負責演出活動的現場巡查。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定期開展消防檢查、舞台設備檢查,排除安全隱患,確保場所安全防範工作常態化。
(四)落實演出現場安全管理責任。演出舉辦單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加強演出現場安全監管,對進入演出現場的觀眾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對標語、橫幅、條幅、螢光板等帶有宣傳內容的物品,通過安全檢查後方可攜帶入場。要通過票務系統、宣傳海報、播放文明觀演須知等方式引導觀眾文明觀演,發現有違規內容和不文明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及公安機關報告。
(五)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支持演出行業協會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研究制訂營業性演出成本投入及收益分配比例指導意見,最佳化投入成本結構,促進演出市場各環節風險共擔、收益共享。完善演出經紀人資料庫,探索實施演出經紀人分級分類管理,提高演出行業的職業化水平。定期開展行業培訓,提高演出從業人員素質能力,促進企業守法經營。
六、完善工作機制
(一)加強協同監管。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要探索建立營業性演出協調會商機制,加強與宣傳、外事、公安、安全生產、統戰等部門的溝通聯繫,及時掌握新情況。對重點演出進行事前研判,發現潛在問題要及時提醒約談,做好應急預案。對難以把握的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文化和旅遊部。
(二)完善信用監管。完善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黑名單制度,探索依據信用等級實施分類監管,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提高監管效能。
(三)做好組織宣傳。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加強政策宣傳,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努力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遊部
2019年 月 日

主要內容

針對演出市場存在問題,主要從加強演出活動管理、規範演出票務市場秩序、加強演出新業態管理、激發演出市場活力、強化演出市場主體責任、完善工作機制等六個方面加以規範。
在加強演出活動管理方面,明確要求加強對重大敏感演出題材的內容審核,明確對音樂節慶類、沉浸式演出、小劇場、旅遊演藝等經營業態的監管重點,同時提出由文化和旅遊部建立內容審核專家諮詢制度,加強審批指導。
在規範演出票務市場秩序方面,明確要求演出舉辦單位、演出票務經營單位按規定做好有關票務信息公開。以涉外營業性演出、大型演唱會以及有較高知名度的演員參演的演出活動為重點,定期發布重點營業性演出目錄指導各地提前預防。提出進一步提高重點演出門票銷售比例,規範工作用票、贈票的要求,加強票源流向監管。提出探索建立全國統一的演出票務監管服務平台,推動票倉公開透明。
在加強演出新業態管理方面,明確提出堅持包容審慎監管的理念,加強對營業性演出網路直播和虛擬形象類演出管理,明確對演出錄播管理提供內容指導服務。
在激發演出市場活力方面,明確提出落實“放管服”和“證照分離”改革要求,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按照外資負面清單有關規定,明確在自貿試驗區設立中方控股的合資文藝表演團體,允許在全國範圍設立外商獨資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同時在促進演出市場消費方面,提出有關要求。
在強化演出市場主體責任方面,分別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以及各級演出行業協會提出要求,落實內容管理、安全生產等主體責任,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在完善工作機制方面,明確要求加強與宣傳、外事、公安、統戰等部門的溝通聯繫,加強協同監管。完善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黑名單制度,加強信用監管。要求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加強組織宣傳,落實工作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