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縣財政局為地方政府部門,實施執行國家財政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施甸縣財政局
- 地區:施甸縣
- 職能:財政事業
- 類別:政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制定全縣財政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參與研究制定綜合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調控經濟運行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二)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擬定和監督執行財政、稅收、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財務會計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和監督執行財政、財務、會計、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規章制度;在職責內參與辦理涉及財政、稅收、政府債務等方面的涉外事務。
(三)編制全縣和縣本級、鄉(鎮)年度財政預算草案,執行縣鄉(鎮)人代會批准的財政預算,依法管理財政收支,編制全縣和縣本級、鄉(鎮)年度財政預算;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縣和縣本級、鄉鎮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全縣和縣本級鄉鎮年度財政決算;管理縣財政撥款和縣級鄉鎮財政收支;管理行政機關和財政供給經費的事業單位銀行開戶;負責審批行政性收費項目並會同發展計畫委員會確定收費標準;管理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和罰沒收入票據;管理縣級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政府性基金和專項資金。
(四)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計畫,制定全縣財政稅收收入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監督;負責擬定全縣非稅收入的法規制度,負責縣本級非稅收入的征管。
(五)擬定縣與鄉(鎮)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合理劃分財力;指導和監督縣鄉(鎮)財政工作,合理調度資金,監督預算執行。
(六)管理和監督縣鄉(鎮)級公共支出;制定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支出政策和開支標準;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指導政府採購工作;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監督執行《行政單位財政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七)辦理和監督縣本級財政經濟發展支出,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撥款、科技三項費用、挖潛改造資金、支農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等。
(八)參與全縣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政策、法規的研究制度;制定全縣性的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和監督縣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對社會保障基金的使用實施財政監督;管理縣級社會保障基金專戶;參與制定住房、國有土地使用制度等改革政策。
(九)擬定和執行財政與企業的分配政策;貫徹並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分行業的財務制度;制定全縣性的基本建設財務辦法;負責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管工作。
(十)擬定和執行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政策、改革方案、法規、制度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國有資本金權屬界定、產權登記、產權轉讓、國有股權管理、清產核資、產權糾紛調處和仲裁工作;制定國有資本金收益分配政策,監繳縣管國有資本金收益;負責統計、評價和資料匯總工作。
(十一)管理政策性債務,執行國家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擬定我縣政策債務管理的實施辦法和規章制度;統一管理縣政府的國內外債權債務,研究政府債務狀況,擬定防範政府債務風險的措施。
(十二)管理和指導全縣會計工作,監督執行會計法規制度、《企業會計準則》、政府總預算、行政和事業單位及分行業的會計制度;負責會計委派制試點工作;保障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責;指導、管理和監督社會審計工作;組織和管理會計人員業務培訓。
(十三)監督檢查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監督縣級部門的財務活動,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對違反財經紀律的事項進行檢查和處理。
(十四)負責財政宣傳和財政信息工作。
(十五)制定全縣財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擬定和監督執行財政、稅收、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財務會計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和監督執行財政、財務、會計、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規章制度;在職責內參與辦理涉及財政、稅收、政府債務等方面的涉外事務。
(三)編制全縣和縣本級、鄉(鎮)年度財政預算草案,執行縣鄉(鎮)人代會批准的財政預算,依法管理財政收支,編制全縣和縣本級、鄉(鎮)年度財政預算;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縣和縣本級、鄉鎮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全縣和縣本級鄉鎮年度財政決算;管理縣財政撥款和縣級鄉鎮財政收支;管理行政機關和財政供給經費的事業單位銀行開戶;負責審批行政性收費項目並會同發展計畫委員會確定收費標準;管理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和罰沒收入票據;管理縣級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政府性基金和專項資金。
(四)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計畫,制定全縣財政稅收收入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監督;負責擬定全縣非稅收入的法規制度,負責縣本級非稅收入的征管。
(五)擬定縣與鄉(鎮)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合理劃分財力;指導和監督縣鄉(鎮)財政工作,合理調度資金,監督預算執行。
(六)管理和監督縣鄉(鎮)級公共支出;制定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支出政策和開支標準;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指導政府採購工作;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監督執行《行政單位財政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七)辦理和監督縣本級財政經濟發展支出,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撥款、科技三項費用、挖潛改造資金、支農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等。
(八)參與全縣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政策、法規的研究制度;制定全縣性的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和監督縣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對社會保障基金的使用實施財政監督;管理縣級社會保障基金專戶;參與制定住房、國有土地使用制度等改革政策。
(九)擬定和執行財政與企業的分配政策;貫徹並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分行業的財務制度;制定全縣性的基本建設財務辦法;負責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管工作。
(十)擬定和執行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政策、改革方案、法規、制度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國有資本金權屬界定、產權登記、產權轉讓、國有股權管理、清產核資、產權糾紛調處和仲裁工作;制定國有資本金收益分配政策,監繳縣管國有資本金收益;負責統計、評價和資料匯總工作。
(十一)管理政策性債務,執行國家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擬定我縣政策債務管理的實施辦法和規章制度;統一管理縣政府的國內外債權債務,研究政府債務狀況,擬定防範政府債務風險的措施。
(十二)管理和指導全縣會計工作,監督執行會計法規制度、《企業會計準則》、政府總預算、行政和事業單位及分行業的會計制度;負責會計委派制試點工作;保障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責;指導、管理和監督社會審計工作;組織和管理會計人員業務培訓。
(十三)監督檢查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監督縣級部門的財務活動,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對違反財經紀律的事項進行檢查和處理。
(十四)負責財政宣傳和財政信息工作。
(十五)制定全縣財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