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縣自然資源局

施甸縣自然資源局

施甸縣自然資源局是施甸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根據《中共保山市委辦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施甸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保辦字〔2019〕9號)和《中共施甸縣委、施甸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施甸縣深化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施發〔2019〕4號)精神,施甸縣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市委、縣委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2019年3月13日,施甸縣自然資源局掛牌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施甸縣自然資源局
  • 外文名:Natural resources bureau of Shidian County
  • 成立時間:2019年3月13日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所屬部門:施甸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落實地方性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地理信息管理有關政策。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有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負責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承擔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嚴格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編制城鄉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城鄉規劃管理責任。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對施甸縣城市規劃實施統一管理,依法對縣域各項建設用地及建築工程、市政工程、管線工程、建築立面裝修、戶外廣告設施、城市雕塑、小品等各類建設工程實施規劃管理,為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提供規劃條件,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建設工程、市政工程驗線、基礎核驗、規劃核實、規劃驗收等批後管理,出具規劃核實意見。
(八)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保護修復的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組織研究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檢查、指導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落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組織、指導、監督耕地占補平衡工作。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按照許可權管理有關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勘查、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有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二)負責礦產資源的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按照許可權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有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三)負責國土空間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和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四)承辦上級交辦督辦的自然資源重大違法案件。依法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縣(市、區)自然資源有關行政執法工作。承辦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管理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十五)統一領導和管理施甸縣林業和草原局。
(十六)完成縣委、縣政府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施甸縣自然資源局要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集約節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承擔機關日常運轉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檔案管理、信息、督辦、宣傳、保密、接待、政務服務、意識形態、綜治維穩、扶貧、後勤保障、固定資產管理、信息化建設等工作。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科技發展規劃、計畫。承擔自然資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承擔對外交流合作有關工作。承擔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
負責自然資源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和人才隊伍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系統內幹部的考核、任免、獎懲等工作。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擬訂並協調推進縣自然資源全面深化改革規劃和年度安排。協調指導相關改革試點示範工作。組織自然資源和城鄉規劃重大課題調研,承擔綜合性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管理目標責任考核工作和綜合考評。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黨的建設主體責任落實。負責自然資源系統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考核工作。
(二)法規股。組織起草有關自然資源管理、測繪與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負責推進依法行政和“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負責法治宣傳教育和信訪工作。組織有關聽證、政務公開、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
(三)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調查監測股。落實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貫徹執行國家、省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
開展土地、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編制本級基礎測繪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測繪地理信息建設等重大項目。管理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執行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測繪資質資格。實施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負責縣級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建立縣級地理信息系統服務平台,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四)耕地保護監督股。落實耕地保護政策措施,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耕地質量等別更新評價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政策和補償標準的制定等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承擔縣級審批許可權範圍內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審核、審批工作。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起草,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有關工作。指導鄉(鎮)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五)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股。貫徹落實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劃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實施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貫徹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實施辦法。
承擔縣級審批許可權範圍內具體項目供地方案的審批工作及土地使用條件變更審查報批。承擔報施甸縣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實施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制度措施。編制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報批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審批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核工作。擬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管理辦法和措施,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管理和組織實施。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事項,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後轉辦至職能股室辦理,實行一個視窗統一接件受理、一個視窗統一發件。
(六)規劃和建設工程管理股。落實全縣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縣和跨鄉(鎮)行政區域國土空間規劃有關標準、規範的實施辦法和措施。負責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多規合一”工作,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推動區域協調發展。負責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的統籌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建立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擬訂推動區域協調、城鄉融合、可持續發展的國土空間政策。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並監督實施。落實國家空間管控約束性指標和強制性要求,擬訂全縣國土空間管控指標和強制性要求。
承擔報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地方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審批和備案工作。組織城市(縣城)空間規劃綱要、人口與用地規模專題的審查、報批。指導編制、審核、申報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等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生態保護等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的政策,組織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對重要控制線和重點區域進行動態監測。組織全縣國土空間規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設。落實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的規範和政策,承擔詳細規劃管理責任。負責縣城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城市設計等編制、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工作;指導各鄉(鎮)詳細規劃等規劃編制、實施和備案工作。
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各項建設工程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負責縣域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建設項目選址及用地規劃審批;負責獨立選址項目用地管理。負責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核提。組織全縣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編制、實施和備案工作。組織全縣國土空間詳細規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設。負責全縣城鄉規劃資質管理。聯繫有關部門的行業規劃。落實鄉村振興戰略,指導和監督鄉(鎮)開展村莊風貌管控、空間布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村鎮建設規劃編制工作。指導全縣特色小鎮、美麗鄉村和村鎮規劃編制、實施和備案工作。指導和監督鄉(鎮)開展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區)、傳統村落及古驛道的保護規劃工作。落實鄉(鎮)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等城鄉詳細規劃的政策、制度、標準、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縣域規劃區範圍內、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外公共建設項目選址、用地及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報批、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負責縣域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建築工程、市政工程、管線工程、建築立面裝修、戶外廣告設施、城市雕塑、小品等各類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報批。負責城市生態廊道工程、城市景觀工程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負責獨立選址的重點項目和中心城市區域範圍內高速公路服務區站房建設項目工程規劃審查報批;負責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已審批的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組織開展中心城市更新、地下空間規劃等城鄉規劃工作。聯繫有關部門的行業規劃。
(七)礦產資源管理股。組織實施礦業權管理政策,管理礦產資源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統計分析並指導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有關管理工作。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負責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負責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管理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承擔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開展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擬訂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以生態保護為主的有關保護工作。
(八)地質勘查管理股。承擔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國家、省和市級財政出資地質勘查項目的監管,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九)執法監督股。擬訂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制度、規程、規範並組織實施。承辦上級交辦督辦的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督促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指導鄉(鎮)自然資源執法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業務培訓。定期做好轄區範圍內的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巡查工作,負責縣城規劃區範圍內各類建設項目的跟蹤巡查工作。對縣城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自然資源市場動態監測,進行現場巡查,對自然資源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認定、發出處罰通知,監督查處。承擔督查辦的職責。
(十)財務股。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章,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內控編報、內部審計等工作。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

行政編制

施甸縣自然資源局行政編制24名。其中,正科級領導職數1名:局長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5名:副局長4名,督察專員1名;兼職副局長1名(不占縣自然資源局領導職數),副局長兼縣林業和草原局局長。
施甸縣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施甸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其調整由中共施甸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中共施甸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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