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庭等訴徐錦堯網路舉報行為侵權被判駁回案是2015年09月29日在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施某庭等訴徐錦堯網路舉報行為侵權被判駁回案
- 案件字號:(2015)江寧少民初字第7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5年09月29日
- 審理程式:一審
- 指導案例編號:(2015)參閱案例67號
案由,權責關鍵字,案例,
案由
隱私權糾紛,名譽權糾紛,肖像權糾紛。
權責關鍵字
訴訟請求,審判程式,拘留,臨時性救濟和保障程式,證明,證據,第三人,訴訟參加人(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訴訟關鍵字,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停止侵害,承擔民事責任形式,過錯,侵權,民事責任規定,社會公共利益,民事行為的效力,權責情節,民商事。
案例
[裁判摘要]
為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為,發帖人在其微博中發表未成年人受傷害信息,所發微博的內容與客觀事實基本一致,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該網路舉報行為不構成侵權。
原告:施某庭。
臨時監護人:張傳霞(系施某庭生母)、桂德聰(系施某庭生父),。
原告:張傳霞。
原告:桂德聰。
被告:徐錦堯。
原告施某庭、張傳霞、桂德聰因與被告徐錦堯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糾紛一案,向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施某庭、張傳霞、桂德聰訴稱:2015年4月3日21時15分,被告徐錦堯在其新浪微博上發表如下內容(配照片九張):“父母南京某區人,男童於6歲合法收養,虐待行為自2014年被校方發現,近日,班主任發現傷情日漸嚴重,性格也隨之大變,出現畏懼人群等心理行為,班主任及任課老師在多方努力無果後,尋求網路幫助。懇請媒體和大夥的協助。希望這個孩子通過我們的幫助可以脫離現在的困境。”當日22時40分,徐錦堯在其新浪微博上又發表如下內容(配照片九張):“(我也在頂著各種壓力,請網友理解)父母南京某區人,男童於6歲合法收養,虐待行為自2014年被校方發現,最初以為是偶爾情況,沒好多說。近日,男童班主任發現男童傷情日漸嚴重,性格也隨之大變,出現畏懼人群等心理行為,班主任及任課老師在多方努力無果後,試圖尋求網路幫助。懇請媒體和大夥的協助。”原告認為,徐錦堯未經許可,擅自將施某庭的肖像對外發布,違背施某庭意願,徐錦堯的行為侵犯了施某庭的肖像權。徐錦堯未經許可,擅自對外發布施某庭的養子身份信息;施某庭的養母李征琴未虐童,但徐錦堯毫無事實依據聲稱李征琴長期虐待施某庭,致李征琴無端遭受了眾人指責,人為傷害了施某庭與養母之間的感情,徐錦堯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施某庭的隱私權和生活安寧權。徐錦堯將李征琴打施某庭的事情以虐童為名發布到網際網路之後,引起全國性的持續關注,使施某庭愛說謊、不愛學習的“壞孩子”形象昭告天下,徐錦堯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原告施某庭的名譽權。徐錦堯的行為,導致張傳霞、桂德聰的家庭隱私以及家庭的困窘狀況被無情地暴露在公眾之下,嚴重侵犯了原告張傳霞、桂德聰的隱私權。徐錦堯的行為導致張傳霞、桂德聰無端背上了“遺棄”子女的惡名,導致了親戚朋友以及社會公眾對張傳霞、桂德聰送養孩子的行為作出了否定性評價,嚴重侵犯了張傳霞、桂德聰的名譽權。請求法院判令徐錦堯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在全國範圍內為其三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向施某庭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向張傳霞、桂德聰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
被告徐錦堯辯稱:施某庭系未成年人,在人身受到嚴重傷害情況下,其將施某庭受傷害的照片發布以尋求社會的幫助,且在發布照片時在不影響事實的情況下對施某庭的臉部做了“馬賽克”處理,其目的是及時阻止家庭暴力的再次發生,保護未成年人,並非出於營利的目的,其使用施某庭肖像雖未經施某庭同意,但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故其未侵犯施某庭的肖像權。施某庭的養子身份信息,在施某庭被收養後就會依法進人公知領域,原告將養子身份信息視為隱私,不當擴大了隱私的範圍。其反映收養關係,目的是要保護未成年人不再受到侵害,希望民政部門能對收養關係進行審查並作出處理,其行為未侵犯原告的隱私權。其微博反映的內容,僅是對事件的陳述,經過公安機關的調查,已經確認全部屬實,並且依法對侵害人進行了處理,其微博不含任何會造成施某庭社會評價降低及愛說謊、不愛學習等“壞孩子”形象的內容,沒有對施某庭的名譽造成損害,不構成侵權。其微博反映的內容未涉及張傳霞、桂德聰的任何信息資料,張傳霞、桂德聰稱其侵犯隱私權、名譽權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三原告的訴訟請求。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
原告張傳霞、桂德聰系原告施某庭的生母和生父,李征琴系張傳霞表姐。2013年6月3日,經安徽省來安縣民政局收養登記後,施某庭由施學斌、李征琴夫婦收養。
2015年4月3日21時15分,被告徐錦堯在其新浪微博(用戶名為“朝廷半日閒”)上發表如下內容(配原告施某庭受傷的照片九張):“父母南京某區人,男童於6歲合法收養,虐待行為自2014年被校方發現,近日,班主任發現傷情日漸嚴重,性格也隨之大變,出現畏懼人群等心理行為,班主任及任課老師在多方努力無果後,尋求網路幫助。懇請媒體和大夥的協助。希望這個孩子通過我們的幫助可以脫離現在的困境。”之後又將該條微博刪除。當日22時40分,被告徐錦堯又在其新浪微博(用戶名為“朝廷半日閒”)上發表如下內容(配原告施某庭受傷的照片九張):“(我也在頂著各種壓力,請網友理解)父母南京某區人,男童於6歲合法收養,虐待行為自2014年被校方發現,最初以為是偶爾情況,沒好多說。近日,男童班主任發現男童傷情日漸嚴重,性格也隨之大變,出現畏懼人群等心理行為,班主任及任課老師在多方努力無果後,試圖尋求網路幫助。懇請媒體和大夥的協助。”該微博已由徐錦堯於2015年5月8日前刪除。徐錦堯在其新浪微博兩次上傳的同一組九張照片中有三張反映了人的頭面部,兩次上傳照片時均對頭面部進行了模糊處理,九張照片已不具有明顯的可識別性。此後,徐錦堯發表的新浪微博在網路上和媒體上被多次報導。
2015年4月5日,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將李征琴刑事拘留,後變更為取保候審。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李征琴涉嫌犯故意傷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該案正在審理期間。2015年4月5日,施某庭由政府相關部門交由其生父母桂德聰、張傳霞臨時監護。
另查明,李征琴在公安機關對其詢問時,稱施某庭的傷是其所致。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
關於被告徐錦堯是否侵害原告施某庭肖像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本案中,徐錦堯在知曉施某庭被傷害後,為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為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而使用施某庭受傷的九張照片,雖未經施某庭同意,但其使用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施某庭本人利益的需要,也沒有以營利為目的,且使用時已對照片臉部進行了模糊處理,應認定該使用行為不構成對施某庭肖像權的侵害。
關於被告徐錦堯是否侵害原告施某庭、張傳霞、桂德聰名譽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本案中,徐錦堯通過網路公開了男童遭受虐待的事實,是一種公開的網路舉報行為,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徐錦堯所發微博的內容既沒有誇大或隱瞞事實,更沒有虛構、造謠和污衊,且施某庭受到傷害情況客觀存在,微博反映的內容與客觀事實基本一致,微博中也沒有使用侮辱、誹謗性的語言,客觀上不會造成施某庭社會評價的降低。徐錦堯所發微博的內容未涉及張傳霞、桂德聰的任何信息資料,不存在對張傳霞、桂德聰進行侮辱或誹謗。施某庭、張傳霞、桂德聰亦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由於徐錦堯的網路發帖行為導致原告名譽受損的事實。故施某庭、張傳霞、桂德聰主張徐錦堯侵犯其名譽權不能成立。
關於被告徐錦堯是否侵害原告施某庭、張傳霞、桂德聰隱私權,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是否構成侵犯隱私權,應當根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客觀上是否實施了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是否造成了損害後果,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來認定。本案中,徐錦堯對相關信息的披露是節制的,對相關照片也進行了模糊處理,沒有暴露受害兒童的真實面容,也沒有披露施某庭的姓名和家庭住址,其目的是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為。徐錦堯所發微博的內容雖出現收養的詞語,但微博文字與照片結合後,社會上的第三人不能明顯識別出微博中的受害兒童即為施某庭。徐錦堯所發微博的內容未涉及張傳霞、桂德聰的任何信息資料,至於徐錦堯發表微博後,網民對張傳霞、桂德聰進行搜尋導致其相關信息被披露,不應由徐錦堯承擔責任。故施某庭、張傳霞、桂德聰主張徐錦堯侵害其隱私權不能成立。
綜上,被告徐錦堯在原告施某庭受傷害後,為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為,在其微博中發表未成年人受傷害信息,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徐錦堯的網路舉報行為未侵犯施某庭的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未侵犯原告張傳霞、桂德聰的名譽權、隱私權。施某庭、張傳霞、桂德聰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於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江寧少民初字第7號民事判決:
駁回原告施某庭、張傳霞、桂德聰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報送單位: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一審合議庭成員:梅海洋、徐道海、史俊傑
報送人:梅海洋
審稿人:呂娜、戴魯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