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施工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 所屬類目
  • 作用
  • 申請單位
(3)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下列建築業企業的資質許可:①施工總承包序列三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②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③勞務分包序列資質;④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四、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申請、延續和變更
1.企業資質的申請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規定,建築業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多項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應當選擇等級最高的一項資質為企業主項資質。企業首次申請、增項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不考核企業工程業績,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資質等級核定。已取得工程設計資質的企業首次申請同類別或相近類別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可以將相應規模的工程總承包業績作為工程業績予以申報,但申請資質等級最高不超過其現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
2.企業資質證書的延續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資質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申請辦理資質延續手續。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3.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
(1)辦理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程式建築業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涉及企業名稱變更的,應當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上述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2)企業發生合併、分立、改制的資質辦理
企業合併的,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可以承繼合併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企業分立的,分立後企業的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規定的審批程式核定。企業改制的,改制後不再符合資質標準的,應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及本規定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條件不發生變化的,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關於申請資質證書變更的程式辦理。
4.不予批准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的規定
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1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企業的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1)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2)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3)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4)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5)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6)發生過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7)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農民工工資的;(8)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9)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10)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11)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5.企業資質證書的撤回、撤銷和註銷
企業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資質。被撤回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可以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按照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重新核定資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建築業企業資質:(1)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3)違反法定程式作出準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4)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註銷建築業企業資質,並公告其資質證書作
廢,建築業企業應當及時將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1)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2)建築業企業依法終止的;(3)建築業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五、禁止無資質或越級承攬工程的規定
1.禁止無資質承攬工程
《建築法》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也規定,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2.禁止越級承攬工程
《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規定,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承攬工程。
《建築法》規定,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
《建築法》規定,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六、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施工企業資質違法行為應承擔的主要法律責任包括:
(1)企業申請辦理資質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無資質承攬工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3)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4)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5)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即違法分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6)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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